中美“生态走廊”模式之比较研究 ——兼论濒危物种生态评估制度 张晓波* 摘要:在我国开始重视生态走廊的建设并试图将之推广之际,对此种生物物种保育模式的理论探讨尤为重要。特别是当各方意见褒贬不一时,如何才能在生态走廊模式上作出正确的选择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在对中美生态走廊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应当通过濒危物种的生态评估制度实现模式的优化选择,借助科学的方法扬长避短,最终促进生境碎化区域的濒危物种保护。 关键词:濒危物种 生态走廊 生态评估 制度 比较研究 人类活动半径的不断扩展意味着适于其他物种生存的栖息地的日益衰退,而栖息地的破碎和丧失又直接影响到物种,特别是濒危物种的存续。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世界各国试图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很多保护区被彼此分隔的情形下,单纯的保护区模式无法达到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因为濒危物种种群的整体生存能力取决于对各个被分隔的“核心地区”的保护以及它们之间在空间上进行接触的可能性。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生态走廊”(Ecological Corridors)的概念,主张通过走廊的形式把若干个保护区和野生动物连接起来,减少不利的“孤岛”效应,并逐渐成为传统濒危物种保护模式的重要补充。 走廊(Corridors,又称廊道),是“相对于物件移动所需的带状实体空间”,其所指的可自主移动的物件以动物为主,当然也包括人类。 但一般提及生态走廊通常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有学者将之定义为 “允许生物在生态分离状态下所迁移的栖居地”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哈佛大学的生物学家威尔森就提出建立“野生动物走廊”,认为它为可移动物种提供了一个更大范围的活动领域,有利于促进生境(Patchs)碎片中生物个体间的交流、运输和资源的保存与维护。“生态走廊”模式对生境破碎情况下的濒危物种,尤其是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反对该模式的观点也逐渐出现,从而使得生态走廊选择问题产生了分歧。因此,笔者拟立足于中美“生态走廊”的理论与实践之比较,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论述。 一、濒危野生物种现状分析 野生物种的灭绝速度与日俱增,IUCN最近的统计表明,5%~20%的脊椎动物和树木物种面临绝灭的威胁,而且越是研究较多的类群,估计受威胁的比例越大。以远东豹(Panthera pardus orientalis)为例,自1970年起,该种群分裂为3个破碎的子种群,而其中2个已消失,仅存的子种群也由于基因退化正处于灭绝的边缘。 中国黑龙江省境内的野生东北虎在二十多年前尚有八十余只,而目前可确认的存活量仅为八至十二只。其他如大熊猫、华南虎、扬子鳄等濒危物种的现状同样堪忧,物种种群数量长期一直呈急剧下降趋势,种群特点发生了不可逆的变化。 物种灭绝和存续威胁来源是多方面的,例如物种自身繁殖能力弱化、捕食种群密度的降低、栖居环境的丧失与退化等。但是在不同时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威胁因素却不尽然相同。以北美地区为例,在上个世纪,许多物种因栖息地的破坏、过度捕猎或采集,以及外来物种的竞争等原因而减少或灭绝(Langner、Flather 1994);但近几十年,主要的威胁不再来自狩猎和过度采集,取而代之的是生境的破坏、退化和碎化。 虽然兴建了一批野生动物避难所和国家公园,但是在保护区分布零散化情况下,单个保护区内的物种的基因多样性都不足以维持一个物种的生存。目前,栖息地的人为割裂(或者说,自然生境碎化)仍然是所有被监测的哺乳动物物种所面临的最为普遍和典型的原因。外界的环境的变化,如新天敌的出现、极端天气突现、全球变暖等情况,都可能造成整个种群都面临着灭顶之灾,孤立种群的灭绝机率大大增加。生境的丧失和变化,实际上成为全球野生生物多样性延续的主要威胁。 二、中美生态走廊模式比较及阻碍 避免生境破碎成为大型捕食动物和有蹄类动物种群保护的首要问题,与之相应的主要优先行动方案则可从两方面实现:第一,建立可靠的生境保护核心区;第二,优化生态安全网络,主要途径即是通过建立生态走廊,使分散的生境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这样,自然保护区成为“生态孤岛”的危险才会被消除,并且这些相连的生境将成为生态网的重要部分。 以美国为代表的已形成自然保护区系统的国家则将注意力转向“生态走廊”的建设。 1.中美生态走廊现状之比较 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生态走廊是“美洲生态走廊”,该项目的设想最早产生于1967年,并于1990年在美国、墨西哥和中美洲各国相继启动,现已初具规模。该项目涉及八个国家,走廊北起美国阿拉斯加州的育空-库斯考文三角洲,南抵阿根廷的火地岛沿海,总长4万公里,所保护的生物物种占美洲大陆的一半。项目目标是建立保护区之间的缓冲带和走廊,建立一个可供生物迁移的“走廊网”。据世界野生物保护协会成员马里奥·博萨介绍,目前南美洲国家正在重新规划保护区和绿色走廊,并加强相互间的合作,计划是将中美洲各国和墨西哥南部的生态保护区联成一片,并在今后20年内将上述地区80%的物种纳入“生态走廊”的保护范围。巴西在努力恢复大西洋沿岸地区的原始森林,玻利维亚、阿根廷和智利也计划合建绿色走廊来保护图库曼-奥兰原始森林与巴塔戈尼亚草原,从而实现使'美洲生态走廊'贯通美洲的目标。 中国则只是在近几年才提出“生态走廊”的保护模式,大熊猫保护就是其成功应用的一个例证。以四川卧龙——四姑娘山地区为中心建立的大熊猫生态走廊从根本上改善了大熊猫野生种群生存环境,使得目前野生大熊猫种群数量保持在1000多只,全国人工圈养大熊猫种群已达到110多只,濒危状况得到进一步缓解。 另外,野生东北虎的栖息地黑龙江、吉林两省已在饶河、虎林、东宁、珲春等中俄边境地带也规划了多处跨国生态保护区,拟构建若干条生态走廊,扩大中俄两国境内的野生东北虎生存空间,并保证种群自由来往、交配繁衍,改变中国境内野生东北虎的个体分散游离状态。最近的生态走廊项目则是2001年7月开工建设的青藏铁路。为将对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息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组织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通道专题规划报告,确定在沿线400 km长的线路上修建33条野生动物迁徙专用通道,分缓坡平交通道、隧道通道、桥梁三种形式设立,并将根据动物量的多少确定通道宽度。 如果对上述事实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生态走廊模式所强调的保护,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濒危物种本身,而是以物种保护为中心进而保护其所代表的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存环境。但是我们同样也会发现,生态走廊的这一特征在中国被弱化了。具体而言,中国目前所从事的生态走廊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理由如下:其一,在很大程度上将生态走廊等同于动物迁徙通道,保证野生动物的交流是生态走廊的重要功能但却非唯一功能;其二,生境碎化对濒危物种生存能力的长期不利影响仍是当前关注焦点所在,但在孤立保护区连接后的整体生态均衡效应方面国内认识不足;其三,生态走廊建设和管理的区域合作程度低,与资源丰富的西南地区接壤的邻国间缺乏合作。 2.对生态走廊模式的理论上的质疑 生态走廊保护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减少被分割的栖息地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冲击。但在实践中,这种介于两块被分割开的小栖息地之间的“走廊”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潜在影响却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走廊通过促进物种在孤立栖息地间的移动可以实现这个目标,但这种有限联系的增强又可能带来另一后果,即引起局部种群的同步波动(synchrony of population dynamics)。当各个栖息地中的种群都同时处于各自的低谷时,那么小的种群全球灭绝危险将因此而此增加。 也就是说,在某个孤立片境种的濒危物种趋于灭绝,而其他片境仍能保持确定数量的情况下,传统的“生态走廊”模式能够阻止该物种的全球灭绝。但是,如果灭绝同时发生在所有片境,那么单纯依靠生态走廊加以营救就是不可能的了。因此,种群在空间上的同步波动也许对于我们希望保存的物种而言是危险的,生态走廊的长期效果因而是不确定的。 针对这一问题,McMaster大学应用数学教授David Earn等研究人员设计了几种公式,通过计算种群繁殖和疏散的速率等,确定种群同步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局部和全体灭绝的相应几率。这一方法使得对生态走廊的潜在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对濒危物种活动模式产生影响的政策的预测成为可能。Earn进而指出,“这一方法对有害种群的控制而言是伟大的,但对于我们所要保护的濒危物种而言可能是种悲哀。” 因为依其设定的方法评估的结论是,走廊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即它在强调孤立栖息地对濒危物种的影响的同时,实际上却将整个种群置于灭绝风险中。 此外,学者们同样意识到,濒危物种的生态走廊保护模式并不象其表面上联接分割栖息地那么简单。北亚里桑那大学生态学家Paul Beier认为,“一个理想的走廊还必须为生物体的生存提供必须的资源,而不仅是作为生物运输的通道。” 科罗拉多大学生态学家Sharon Collinge进一步发现,不论有无走廊,当片境太小时,种群都不可能持续;而当生境足够大时,种群又都是可持续的。只有当走廊所连接的栖息地面积正好足够大到适于一个种群存在,而又小至个体感受到迁居的压力时,它才能体现出其重要性。最近关于美国东部和加拿大野生生物保存的研究表明,小于1000平方里的保护区总是会损失物种,尤其是哺乳动物。更糟糕的是,在研究人员研究的2355个避难所中仅有14个达到这一底线,由此断定,阻止物种灭绝的希望仅存于以生态走廊将较小的保护区联接起来。 可见,走廊的重要性会随其所包含的植物与动物物种资源和栖息地碎片的空间安排的变化而改变,这就要求在普遍推广时借助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因素进行确认。 需要说明的是,生态走廊的理论质疑与生态走廊的特征弱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它们都意味着该模式的低效或无效,面对这些问题的可能选择通常也只有两种:优化,或者放弃,而优化方案的积极意义使其选择的可能性相对更大。这一结论的形成,还因为许多自然保护学者仍然对生态走廊寄予厚望,特别是建立在拥有相关多样生物的贫困国家的“美洲生态走廊”,由于这些国家的生物多样性受到极大的威胁,如果该项目成功,则对于全世界特别亚非拉国家具有推广意义。 3.生态走廊优化方案及其可能面临的阻碍 客观地说,放弃一种既有选择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更何况各国实践表明,生态走廊确实在改变目前的物种状况方面朝前迈了一步,因为这样至少可以减缓某些濒危物种的灭绝速度。基于这种主流观点,我们似乎该将目光转向生态走廊的“优化”方案。所谓生态走廊的优化,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提出的生态走廊方案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并将该科学评估结论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从而将生态走廊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这实际上是是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表现。 18世纪末期,当各界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某些种群的野生生物及相关陆地自然保护区时,我们可以确信的是,这些早期保育形式的形成同样也曾做过相应的自然环境评估,以证明保护的必要性与形式的合理性。但是,实践证明,一味的强调“核心”保护区的建设,会使得保护区与周围区域间的缓冲带减少甚至消失,保护区内部结构的优化与其外部环境的恶化将形成令人尴尬的对照。这使我们不得不对评估方法采用及其科学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还必须对生态走廊中的生物资源(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多样性)进行必要的基准研究,即相关资料和数据的调查、收集和分析。 上文提及的种群波动的空间同步性理论在对生态走廊的潜在影响质疑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用于预测这种影响的数学公式。而作为支持这种保育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复合种群理论,以生境的空间非连续性为前提也提出了一种科学的评估方法。复合种群(Metapopulation)的概念是由美国生态学家 Richard Levins在1970年提出,明确定义为“由经常局部性绝灭,但又重新定居而再生的种群所组成的种群”。 这种经典的种群系统(也称为 Levins模型)被认为是基于分散率、持续可能性和栖息地片境的大小与空间安排的众多可能变化中的一种。 其特点在于,整个系统的稳定必须来自生境碎片(Patch)间的生物个体交流,并且随生境碎片的数量变大而增加。生境非连续性仅是复合种群的假设与表象,其生态学过程(如生物个体迁移)体现出来的功能上的连续性才反映了其实质。 至此,生态走廊的优化已获得“复合种群”与“种群空间波动的同步性”这一正一反两种科学评估方法的支撑,其后就是与之相配套的基准研究。 基准研究的开展首先是对生境构成、以及生境与野生种群关系的全面了解,具体如种群的存活率(或者灭绝率)、分散率、栖息地分布和质量,以及一些关于地区种群利益的物种统计学、疏散及遗传学方面的相关问题,这些均建立在野外的生物学调查数据基础上。事实表明我们对这类信息和知识知之甚少。生态走廊以“防止绝灭”的目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我们不仅无法确知物种的现存数目,而且对绝灭可能性的了解甚至还不如对物种数目的了解。 这些不确定因素,最终都将反映在对目前和不远的将来的受绝灭威胁的物种保护措施的任何估计中。而对于这些问题进行精确调查分析不仅需要长的时间跨度,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技术投入。 面对生态走廊的优化选择种的这些阻碍,各国采取的应对措施有所不同,但制度的保障是必要的。1973年美国濒危物种法(The Endangered Species Act of 1973)第7条(C)项规定,以确认任何可能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濒于灭绝或受到威胁的物种为目的生物评估(Biological Assessment),应当建立在最佳可得的科学和商业数据基础之上。我国对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包含了类似规定,如上文提及的青藏铁路,专家事先实地考察了格尔木至沱沱河沿线的野生动物集中区域,进行全线环境保护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生态保护措施。 三、濒危物种的生态评估制度 1.生态评估及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评估本身包含有某种价值判断,但Fowler的现代英语用法一书则将评估叙述为一种数学的项目,用来发现许多现象,或者说是表现已知的项目。因此,生态评估(Ecological Assessment)具体是指,根据生态学来评估物种、某一自然区域或是某一种群社会,评估的目的是决定物种的保育需求,或可能是评鉴土地利用后所带来的冲击结果。简单的说,生态评估是包含有机体及环境的生态评估的一种程序。对自然保育而言,生态评估是指检测不同层次的生态学问题,可分为物种层次、栖息地层次和种群社会层次。 生态评估与环境影响评价二者间的界线通常比较模糊,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它们具有十分显著的共性,如评估的先期性和替代方案的提出等。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它们仍是两个特征鲜明的不同概念,不应混同。环境影响评估(EIA),“是一类影响评估程序,这套程序通常用来评价某个拟议的开发项目或活动对可能受其影响的地区的自然和生物特征造成的潜在环境影响;EIA制度的设立旨在减轻项目可预见的影响,以及消除或至少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潜在有害影响,因此,它通常包含减轻影响措施和奖励措施的内容。在预见到有害影响的情况下,环境影响评估应指明替代方案(包括拒绝或“无行动”替代办法)或提出减轻影响措施,例如通过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应用设计、改变规划、项目管理以及采取措施恢复或复原生态系统、碎化生境和珍贵资源。 EIA与生态评估间的区别首先在于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虽然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形成一种类似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EIA的适用范围更广,几乎可涵盖一切可能产生环境不利影响的活动。而生态评估则相对窄一些,主要存在于一些特殊的生态保护项目中,如本文所讨论的生态走廊的保育效果评估。其次,评估方法不同,EIA通常是将环境影响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一起进行整体性评价,而生态评估则仅涉及一些与生态相关联的问题,而对经济、文化等考虑通常不纳入考虑范围。例如荷兰在对生态评估形式鉴定中指出,生态评估就其本身而言,是对生态系统的品质进行的评断,而不顾其社会利益。 再次,EIA进行的评价既包括有利影响也包括有害影响,而且往往是先做危害评估然后再做风险评估 ,是一种全面的评价方法;而生态评估在风险和危害两个问题上通常会侧重于前者,即风险评估。 2.濒危物种生态评估的内容 生物的多样性存在于许多不同的层次,从一个物种的当地种群内部或者同一物种地理上有差异的种群之间的遗传多样性,一直到社群或生态系统。这种嵌套的任何一层都可能占据最重要的地位,而相互之间又不失必要的联系。濒危物种的生态评估应该评估拟议的项目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各层次对当地生物多样性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在直接影响不显著的情况下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潜在影响,并对其进行长期监测。本文则侧重分析物种和栖息地这两个层面的分析,因为物种本身所面临的濒危阶段的出现和栖息地的消失或破坏都将会导致物种的决定性灭绝。 (1)物种评估 广义的物种评估包括两个分支,以保育濒危物种为目的的评估;及以有害物种控制为目的的评估。后者实际上主要是一种危害评估,,由于已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如生物安全评估制度),这里不予讨论。在对濒危物种本身进行评估时,首先应援引IUCN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或者各国国内的濒危物种等级划分标准指明评估的对象。其次是评估该物种的种群状况,包括对现有种群数量、繁殖率、灭绝率、最小生存能力以及其与生境碎化间的关系等。这实际上是对物种的丰度、专有程度和稀缺性的确认。以物种灭绝率为例,目前科学家们已可通过四种不同的方法进行估算。 每一种都独立地以其自己不同的方式,得出类似的结论:物种的预期寿命将进一步缩短,大约为100~1000年。且这种灭绝主要是由于一个单一的其他物种的活动而不是外在环境变化所引起的。 (2)栖息地评估 自然栖息地指这样的土地和水域:(i) 生态系统的生物群体主要由自然植物和动物物种构成,并且 (ii) 人类活动未严重改变该地区原始生态功能,是对稀有、弱小、迁移或濒危物种十分重要的地点。 栖息地评估主要是对物种存活的自然区域的数量和品质的评估,包括栖息地资源的密度、物种间相互作用的密切性和外界干扰的形式等。虽然我们一直试图说明栖息地对濒危物种的重要性,但事实上,正如牛津大学动物系教授Robert M. May所指出的,我们尚未确切的掌握由于栖息地的丧失和人口增长造成目前正走向灭亡的物种的比例。对某些物种而言,甚至很难区别栖息地和非栖息地,并且不是所有的栖息地是具有相同的质的可适性。 1974年Tan在美国威斯康星州(Wiscom)制定生物自然区域评估计划时,设计了一种用于确定自然区域优先级别的量化标准。他将评估准则分为4类:生物特征、自然特征、受威胁的程度和保护所有权者的有效性。根据这些准则对不同区域给出相应的点数,从而确定不同的级次。 但必须指出的是,Tan评估系统作出的自然区域的优先分级并不是绝对的,它只是以比较分级为其目的。荷兰现行的栖息地评估准则有所不同,它包括(1)稀有度(Rarity);(2)代表性及可靠性(Representiveness and authenticity);(3)替代性(Replaceability);(4)自然度(Naturalness);(5)其他各項(Miscellaneous)。这些准则可用于判断栖息地对对人类活动脆弱性(vulnerability),对土地利用形式的适合性 (suitability),及其自身的价值判断。 无论采用哪种评估准则,栖息地的评估和物种评估总是一种互动关系,二者都是在对生态系统过程的一体化评估中完成的。 3.生态评估制度对我国生态走廊优化选择的意义 (1)生态评估制度应成为生态走廊优化选择的一项共同准则 将中美生态走廊理论与实践的比较作为进一步论述的基础,目的在于通过对类似问题的异同分析寻找出普遍的解决方案,同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一般性预测。虽然,发现“共同法”的朴素信念日渐势微,但是在环境保护,特别是濒危物种保护领域,这种超越国界的共同准则还是有存在可能的。“共同准则”意味着,尽管各国在濒危物种保护及生态走廊建设方面采取的标准严宽不一,而评估所使用的方法也多有不同,然而其目标却是基本一致的,这使得生态走廊优化选择成为各国殊途同归的结果。 生态走廊优化要求不再对濒危物种表现出伴随偶然的长距离疏散的地区孤立给予过多的注意力,而是转而侧重于关注这些物种成功地利用走廊的能力。这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经过科学估算的走廊的长度和宽度。因此,在进行生态走廊设计时,应该考虑保护区内濒于灭绝的物种的离散、季节性迁移、避难习性及其对生境的需求和适应新环境的习性等相关问题。 为给受威胁的佛罗里达黑熊提供移动通道,美国计划建立连接Okfenokee国家野生动植物避难所和Osceola国家森林的生态走廊。为此,2001年,佛罗里达州以6千万美元的价格购得Pinhook湿地附近6万英亩土地的所有权。国家野生动物联盟东南自然资源中心主任Andrew Schock说,“Pinhook的获得为我们提供了最大的东密西西比河野生动物保护走廊。”可见, Pinhook湿地的逐片购买更多地意味天然资源保存而不是孤立栖息地的重建与恢复。但是梅肯大学环境科学教授Brian Rood同时指出,“此处有个有趣的瓶颈,即位于乔治亚沿海平原和其山麓间的野生动物走廊将穿过梅肯城区,与另一端的国家野生动物避难所连接”,因此,他希望重建这个走廊,并通过评估作出科学的支持。 我国尚未有关于生态评估的专门规定,只是在对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了类似的规定,如上文提及的青藏铁路的生态影响评估,这对于生态走廊的优化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2)尽快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调查 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境变化、入侵物种、环境恢复、生物多样性评估和监测都需要以野外实地考察为基础,只有在获取充分的数据前提下,生态走廊优化方案才有可能实施。然而,中国的野外研究工作十分薄弱,最重要的保护区、残存森林、新建人工林、海区和乡村都没有生物编目,现存的数据不仅过时而且分类不准确。为保证对生态走廊的生态评估得以顺利进行、及其评估结果的精确性,应当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生物多样性编目调查,加强野外数据的采集和实地调查,并对濒危物种,组织有效的统计和监测系统。 。根据生态走廊的范围、复杂性和实践的需要建立和共享信息系统,保证现成的分类、分布和生境信息得到充分利用。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进一步明确以此“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并规定每十年进行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在栖息地的调查方面,主要是从1996年开始的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这一活动即将结束,其成果同样将对今后开展的濒危物种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开展生态走廊内活动的兼容性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涵盖了所有它所试图解决的从各种来源产生的物种灭绝风险,并试图对那些由人类活动而给物种施加的灭绝风险进行控制。而对走廊区域内各类活动进行生态评估,则在于确认其与保护目标及当地生态环境的兼容性。无论是规定政府对人类活动进行保护性干预的介入时间,还是严格限制与走廊的保护目的不相容的活动,都是试图在濒危物种保护和对人类活动的政府干预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1996年3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了国家野生生物避难系统的行政命令。该命令阐明了指导系统管理的四个原则:栖息地保存、公共用途、合伙与公众参与,并对避难系统的兼容性使用(如适当的捕猎、垂钓、野生生物观测与摄影、环境教育等)给予特别许可。 我国在东洞庭湖保护区也有类似的实践,即对各种活动相容性进行评估。总结出有实际或有潜在冲突的活动主要有:苇场突击割苇活动,因为割苇期与鸟类越冬期完全重叠,直接影响着主要栖息地鸟类的越冬活动;影响越冬水禽觅食的冬季捕鱼活动以及药物灭螺等与环境保护相悖的活动。2001年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该名录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大小,规定不同情况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同时以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的生态系统结构的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损失的程度作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这虽然只是一个普遍性立法,但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生态走廊内活动的相容性评估仍有促进意义。 (4)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地方社区间的协调 “生态走廊”建立及相关的评估离不开政府部门乃至于各国政府间的相互协调,由于这一保护模式涉及土地的征用,因而又需要政府与地方社区间的必要协调。协调的关键在于资金的投入和分配,特别是在投入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分配使之发挥最大功效。为减少生态走廊项目的实施风险,国家应进行相关立法,将地方社区的传统文化及当地居民的现实利益纳入法律考虑范围,并赋予他们参与决策的权利,促进各利害关系方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