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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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后实行“绿色包装”、突破“白色污染”的对策
2017-02-12 470 次

我国入世后实行“绿色包装”、突破“白色污染”的对策 蓝 楠* 摘要:“绿色包装”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也是突破“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径。本文在探讨了“白色污染”的现状和法律规定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实行“绿色包装”是突破“白色污染”的迫切要求,并探讨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绿色包装 白色污染 绿色标志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由于商品包装造成的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不利影响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各法规条例正在世界各地悄然产生,在规范包装行业的同时也成为了突破“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径。因此,加强对“绿色包装”问题的考察与研究是环境保护国际化和贸易活动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白色污染是指废弃的不可降解的塑料对环境的污染,具体包括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袋及农用薄膜等废旧塑料制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由于废旧塑料制品大多呈白色,因此被称为“白色污染”。 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1995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口塑料量为600万吨;1996年我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574万吨。据汉威机构预测: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中国将成为世界塑料消费增长最快的国家,年平均增长率为8.3%。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一部专门防治“白色污染”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只是在第17条原则性地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和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18条对农用薄膜污染的防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而没有具体规定防治“白色污染”的措施,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对“白色污染”行为的制裁。同时,我国尚没有颁布全国性的有关防治废旧包装物污染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塑料包装物的污染防治管理仍属空白。就连最近由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属于行政措施。由于这些行政《通知》缺乏法律规范中的“制裁”部分,因而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这样,法律规定的不足极不利于我国“白色污染”的防治。 二、我国“白色污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绿色包装” 相比之下,虽然我国人均消费塑料制品的数量很大,但发达国家人均消费塑料制品的数量与我国相比更多。早在1985年,美国人均消费塑料包装物就达23.4公斤,日本为20.1公斤,欧洲为15公斤,而我国人均消费量为13.2公斤。从数字上看,似乎发达国家的“白色污染”应当更严重,实则不然。通过比较,不难看出: 美国和欧洲包装业的发展都密切关注到了自助型零售业对消费品包装的需求,及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直至到他们的废物处理系统的合理性,并越来越注意到包括包装废弃物在内的环境问题。 加拿大在80年代建立了“全国任务动力委员会”,它的总目标是:到2000年包装废弃物减少50%,此目标成为“国家包装草约”的一部分。减少废弃物源一直是主要的任务:如使用更轻的包装材料、去除不必要的包装等等。于是,在世界绿色浪潮的冲击下,“绿色包装”作为有效解决“白色污染”的方式,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涌现出来的。 同时,西方国家则均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来规范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处理。诸如美国在《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德国在《循环经济法》、《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对废旧塑料包装的生产、销售、回收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加强法律规定,实行“绿色包装”是突破“白色污染”有效途径。 三、实行“绿色包装”,突破“白色污染”的对策 “绿色包装”亦即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它要求商品包装无害于生态平衡,且不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具体而言,“绿色包装”泛指限制某些包装材料的使用或运用经济手段鼓励厂商采用对环境有利的包装,以达到既不污染环境,又节约资源的双重效果。实行“绿色包装”,突破“白色污染”须符合“4R”要求,即:Reduce:减少材料起始浪费量,在保证包装的保护、运输、贮存、销售功能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总量,提倡无包装的散售产品等、Refill:大型容器再填充使用,即考虑全部包装或者部分包装在使用过后,进行回收、处理、再度使用。这样,减少包装物的需求量,从而减少最终进入环境的包装废弃物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和减轻包装物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即包装物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还可以节约制造包装物的资源,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提高资源利用率、Recycle:回收循环使用,绿色包装应当重视包装物的再循环处理,把使用过的包装回收,进行处理和再加工,使用于不同领域。这样,减轻最终废弃物对垃圾填埋和焚烧的压力,并使制成品使用较少的资源和能源、Recover:能量再生,为了不形成永久垃圾,造成新的“白色污染”,不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弃物要能自行分解腐化。 基于此,主要对策为: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解决“白色污染”,要立足于“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不仅要治理已造成的污染,更要在污染产生之前,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止“白色污染”的出现。针对包装工业企业、包装服务行业制定法律法规定有成效,因为它们是包装废弃物即“白色污染”产生的“源头”。基于此,不少发达国家制定了包装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包装行业的不合理行为。如德国在1992年6月颁布实施的在《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中将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包装材料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该商品的权利挂钩,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整个生存周期的各个环节,且在技术条件许可并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必须使包装有两次使用的可能,若无再次使用的条件,包装材料可经过再加工后利用,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又如丹麦1987年出台了一部废弃物处理的法规,具体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各种方法,采取“谁污染谁付费”,处理垃圾的企业获利,企业同时还免征所得税;而美国的纽约、加利福尼亚等10个州还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 我国包装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外部不经济性,解决的方法是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费用,进入他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他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这主要是通过直接管制或经济刺激两种方法。直接管制就是国家制定法律,规定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威慑违法者。与此相适应,我国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设有关防治“白色污染”的原则性规定。诸如明确废旧塑料包装物要回收利用,明确塑料制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中,增设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国务院应颁布《包装废弃物管理条例》,其中应明确规定: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获利的基本原则,以实现包装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废旧塑料包装物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回收、加工、利用废旧包装物的企业要给予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权颁布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城市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实行“绿色包装”,防治“白色污染”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这样,从根本上防治“白色污染”。 (二)开征包装物污染税 包装物的大量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并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绿色包装业”作为环保产业,必须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为此,国家必须加强引导,经济刺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开征或即将开征包装物污染税。美国有超过一半的州禁止不能分解的食品塑料包装上市。许多欧洲国际对包装废弃物会造成环境影响的产品收取包装污染税。这样,可以筹集资金用于包装物的污染之路,体现税负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提高那些包装废弃物特别处理或不易回收的商品成本,相对降低了那些使用易于再生利用包装的产品的价格,用市场价格机制激励、迫使产品生产者从设计生产的最初环节就考虑包装使用后能否易于回收,从而减少环境污染。 (三)加强包装科技开发 依靠科技进步,研究易降解、无污染的新型塑料及提高废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等技术水平,从生产源头开始抓起,实行“绿色包装”,实现“白色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才是根治“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径。从我国的出口包装上看,存在的问题是材质差、衬垫不良、运输捆扎不合理和外观不清洁以及卫生标准不过关等。面对国际市场上的“绿色包装”要求,必须大力推进包装科技的开发。提高包装行业中的科技含量以改进包装实现“绿色包装”,突破“白色污染”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节约和简化包装。包装的用料与设计主要以保护商品和便于运输等为目的。节约、简化包装可以通过改进设计和采用新技术来实现。如欧共体国家的一些大公司都相继开发了重量轻、强度高的玻璃瓶、玻璃罐,设计了节约铝材的薄壁啤酒容器。在美国已开始流行简化包装。1994年上半年,美国超级市场上简化包装产品的销售额增加了2.6%。第二,包装回用和回收再生利用。包装的回用和回收再生利用是合理利用包装材料的有效方法,目前世界上玻璃、铝、纸等包装材料的回用技术比较成熟,回收率也较高。1989年,美国易拉罐回收率已达61%,香港为90%;纸的回收率是:日本14%、美国22%、欧共体超过了50%。而对较难利用的塑料,日本也实现了26%的回收率。在许多发达国家超级市场上过去不多见的纸袋、纸包,近两年也多了起来。如在日本的食品包装领域掀起了用纸包装取代塑料包装的“绿色”浪潮,中国的一些涉外服务行业也开始用布袋代替原来的塑料袋。这些都为包装的回收和回收再生利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白色污染”的产生。 (四)加强配套研究 回收和再生利用涉及范围很广,需各方面的有机配合与协调,要有资金、材料、人员和技术保障。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机构进行产品包装研究。法国拥有由2000—3000名专家组成的全国性的包装研究所;美国有几所大学设有包装系;还有一些国家成立了包装协会。这些都成为开展“绿色包装”研究的基础条件。我国也应加强“绿色包装”研究和机构的组织建设以及包装专业教育培训等。同时还应把回收再生利用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比如进行环境益损分析,把包装废弃物的外部损失内部化,即把包装废弃物污染的环境成本计入经营成本中,这样既利于消除“白色污染”、也利于经济收益。 (五)完善环境标志制度和ISO14000国际标准 环境标志制度已日益受到各国重视,我国也推行了“绿色标志制度”。1994年成立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现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1996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55家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环境标志”成为国内外贸易合作的“通行证”。 环境标志制度的完善,可以改变过去出口商品的包装因无环境标志,损失惨重的局面,也有利于消除日益严重的“白色污染”。 1996年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正是我国利用“绿色包装”应对“白色污染”的最有效的武器。我国应加快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加强199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ISO14000系列标准等同的五项国家标准(GB/T24000—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力度,促进“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突破“白色污染”。 Carry out “green packaging” to break through “white pollution” after entering WTO in China LAN Nan (R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Abstract: “green packaging” is the requi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efficient approach to break through “white pollution”. On discussing the status and short of law regulation,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o carrying out “green packaging” to break through “white pollution”. Key Words: “green packaging”; “white pollution”; green sym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