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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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中心主义谈滇池污染治理
2017-02-12 236 次

从生态中心主义谈滇池污染治理 李希昆,聂蕊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3) [摘要] 通过对滇池污染现状及治理未取得进展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以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为指导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滇的污染。我们应在原有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以“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为指导,通过拆除防浪堤、修复湖滨湿地、恢复滇池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来根治滇池污染,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生态中心主义;污染治理;湿地;滇池 生命的每种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他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 ——《世界自然宪章》 一、前言 滇池属老年性高原湖泊,位于昆明市下游,是城市唯一的纳污水体, 由于水量补给不足,水体滞留时间长,加之历史上形成的围湖造田,侵占滇池水面,长期以来污染物大量排入滇池,使湖水严重富营养化(eutrophication)。七十年代滇池无论草海还是外海水质均为III类,八十年代初期水质逐渐被污染,九十年代迅速恶化。近30年来水质从III类下降到劣V类,外海从八十年代的富营养化发展到九十年代的严重营养化,草海异常营养化。 近些年来,政府投入了巨资来治理滇池污染,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按《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2000年滇池草海水质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外海水质达到或接近地面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到2010年,草海水质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外海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但2000年的实际水质,草海、外海水质均为劣V类,均未达到规划水质目标。由于“九五”计划编制时对治理高原湖泊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水质规划目标偏高,云南省政府总结“九五”经验教训编制了《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降低了目标。计划的总目标是2005年草海消除黑臭,外海基本控制水质恶化趋势。水质目标是在平水年景条件下,草海消除黑臭,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水平;外海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浓度低于2000年水平。总量目标是在平水年景条件下,2005年主要污染物入湖总量在2000一年现状基础上削减20%以上,滇池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见表1: 表1 滇池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控制水域 控制指标 2000年污染物入湖量 2005年预测污染物产生量 2005年计划污染物削减量 2005年计划污染物入湖量 滇池 污水量(万吨) 24000 28000 化学需氧量(吨) 43960 66110 30950 35170 总氮(吨) 10940 15180 6430 8750 总磷(吨) 1320 1590 530 1060 二、滇池污染治理未取得进展的原因 滇池的主要污染源一是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形成的点污染源;二是由降雨径流、湖面降水降尘及农业、农村人为活动形成的面污染源;三是由沉积底泥造成的湖内污染源。每年进入滇池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是总氮(TN)、总磷(TP)和COD(生化需氧量)。这些污染物的来源,首先是生活污水,其次是面源污染(即化肥、土壤等造成的污染),最后才是工业污染。特别是造成滇池严重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N和P,生活污染源占了45%—56%,面源污染占33%—40%,工业污染源只占10%—14%。近年来的治污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工业点源和城市污水的处理上,但通过截污并没有缓解湖水富营养化。底泥疏浚工程只能在短期内缓解滇池的富营养化,一段时期后蓝藻继续爆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滇池的内源污染。近40亿人民币投入后,其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在滇池治理的过程中我们过分重视工业技术对污染的控制,而忽略了自然生境对污染的缓解,立足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对自然界(natural world)的控制的观念上,体现的是“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环境价值观念。这种观念强调的是人类利益优先,在其权利本位上是将人类作用地球万物之首和地球统治者(权利主体)来看待的,而只将大自然和人类生存的环境作为人类权利和利益的客体来看待。这种价值观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将人类作为生态系统(ecosystem)的基本要素中独立出来,忽略了地球生态系统与人类之间在共同生存上所具有的相互依赖关系和作用,从而使人类与环境成为地球上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三、滇池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一) 确立“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环境价值观 “生态中心主义”相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类是生态系统、生物圈(biosphere)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理应遵循生物共同体的行为规则,平等地对待其它成员。人类以外的自然万物同样有应得到尊重的权利,自然物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自然物因为它们自身的价值应受到保护。下面主要从自然的权利和自然内在的价值两方面对这种价值观作进一步介绍。 1、尊重自然的权利(rights of the natural) 我们承认自然权利的存在,这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其实环境伦理学各学派的主张、理论也还存在着很大差异。日本学者岩佐茂在《环境的思想》一书中曾概括说,环境伦理学“试图通过承认人之外的生命体与自然物也具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和价值,来防止人对自然的破坏”。在自然的权利的界定上,这里我们主要指道德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简而言之,即自然存在物所固有的、按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并受人尊重的权利。 此外,20世纪80年代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成立了一个伦理与保护工作组,起草《世界自然保护宪章》和《世界自然保护大纲》确立的一些基本环保理念,也反映了自然物权利的主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由自然和人类社会所组成。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和兴旺都依赖于其他方面的健康存在与兴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于所有这个星球上的其他物种一样是同样的永恒生态规律对象。所有使命都依赖于自然系统的不间断的运转,这保证了能量和营养物质的供应,因此,为维护世界社会的生存、安全、公平和尊严,所有的人都必须担负起生态责任。人类的文化必须建筑在对自然的极度尊重上,具有与自然相一致的观念,并认识到人类事务必须在与自然的和谐平衡中进行。”“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和生境的生态过程要得到维持。同样,人类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对当地环境的适应也能获得繁荣。” 2、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of the nature) 价值的重要属性在于它的创造性,“凡有创造性的地方,就存在着价值。”所谓自然拥有价值,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创造性,自然万物通过对环境的适应而生存和发展,并在相互依赖和竞争中使自然本身得到进化,自然的复杂性和创造性从而得到增强。关于自然的价值,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它对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有意义,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二是它自身的生存,保持地球基本过程的健全发展。学术界分别称之为自然界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外在价值讲的是自然界作为人和其他生命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能满足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实现人和其他生物的利益。而内在价值是自然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它以其自身为尺度,按照一定的规律自我维持与发展,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演化,是自我维持系统。我们认为,自然界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是辩证的统一。自然界支持人类和其他生命的持续生存,从而也就在支持着自然界本身的发展与演化,生命的产生特别是人类的出现乃是自然界内在价值的最高体现。 “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认为当人在自然界中立足,必须重视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性,而不能只认同它是对人类的工具价值。在人类获得的巨大科学技术成就面前,自然界以其“沉默的反抗”告诫人们:如果是对抗,那将是残酷无情的自然选择;如果是朋友与伙伴,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与利益,将实现和谐发展。敌对、征服、占有自然的观念无助于解决人类面对的问题。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为指导治理滇池 据滇池水利志记载,1969年到1978年间围海造田约34950亩,使滇池面积缩小了23.3平方千米,80年代与90年代在滇池外海修筑防浪堤,使湖滨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滇池水体已丧失了自净能力(self-cleaning ability)和生态调节能力,并导致蓝藻经常性爆发。一直以来,滇池并没有得到人类应有的尊重,人类为了自身利益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违背自然规律来发展经济,现在要付出加倍的代价来偿还。滇池具有调节气候、涵蓄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biodiversity)和为人类提供优美环境的内在价值,人类在发展中过分看重自身的价值实现,而忽略了滇池的价值。如今在治理污染时应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以生态利益为中心来进行对滇池的治理。 1、生态修复(ecological restoration)原则 通过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功能,来维持生态平衡(balance of ecosystem),即尊重了自然的权利,使自然的内在价值得以体现,以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此我们在这里提倡以修复湖滨湿地来治理滇池污染。 湿地(wetland)是指介于陆地和水域之间,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面、或有浅层积水的过渡性地带。湿地是地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系统之一,是许多化学、生物和遗传物质的重要来源和贮运场所。由于接受自然和人为废水排泄的特殊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湿地具有调节蓄水量、调节气候、净化污水、保护物种、旅游等功能。湿地一般位于低凹处,含有大量持水性良好的泥炭土和植物,它能在短时间内蓄积洪水,然后用较长时间将水排出,作用相当于工程建筑上用以阻止和延缓洪水的大坝。湿地生态系统还具有一定的处理污水的功能,利用湿地生态系统处理污水,投资低但效果却不亚于一般的污水处理厂。 我们建议在滇池周围逐步修复湖滩湿地,湖滩湿地是指在湖泊周围的湖滩上发育而成的湿地,主要分布在淤积比较活跃的湖湾及河口地带,具有极其重要的环境功能。湖滩湿地是拦截净化入湖污染的天然生态屏障,这类似于肝脏的“解毒”功能。不论是受到污染的河水,还是来自湖滨地带的生活污水农田排水,都要经过湖滩湿地的自然“过滤净化”在湖滩湿地中,不仅有茂密的湿地植被,还有伴生其中的鱼、虾、蟹、贝等水生动物,更为重要的是被称为“周丛微生物”的微小生物群体。随水流进入湖滩湿地的化肥则可以直接被湿地植物吸收利用,湖滩湿地还能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水中的氮逐步转化成空气中的氮。在湖面上,表层湖水顺风向流动,可以将这些污染物质源源不断地输送迎风岸的湖滩湿地。进入湿地之后,水流会变得平缓,蓝藻被吸附和分解,泥沙得以沉淀,湖水经过澄清净化之后再回到开敞湖面。这样,湖滩湿地的净化作用可以影响整个湖面的水质,尤其对生长在水表层的蓝藻能有效控制其数量。经昆明市监测中心站对滇池西岸现存的湿地出水采样分析,湿地进水和湿地中央水质结果见表2: 表2 湿地进口与中央水质分析 单位:mg/L 项目 总氮 总磷 CODmn 悬浮物湿地进口 12.70 2.62 12.36 44湿地中央 4.10 0.04 1.43 1去除率 67.7% 99.8% 88.4% 97.7% 科学研究结果证明,像滇池这样的浅水湖泊,如果湖滩湿地保留完好,整个湖泊生态系统处于健康状况,对磷污染的承受能力可以达到每平方米湖面每年1克左右;但如果丧失了湖滩湿地,湖泊生态系统就会退化为一个“水泥地”,丧失90%以上的磷污染承受能力,原因在于湖滩湿地对磷污染的去除能力高达每平方米湿地每年5—10克。通过湿地的修复可以有效的控制滇池的面源污染,并有助于湖泊水生生态系统的恢复,从而控制内源污染。在最大限度地消减入湖污染源及控制入湖污染总量之后,滇池水体污染治理问题实质上已是生态学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十五”期间昆明市政府应重视修复湿地在治理滇池污染中的重要地位,并加大投资。 2、生态权利优先的原则 是指在生态权利与经济性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生态权利为重。因为,经济性权利是生态权利的次级权利,经济性权利仅代表作为环境一个组成部分的人类的部分权利,而生态权利则是整体权利。 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们通过围湖修筑防浪堤来阻截洪水,保护外围的田地,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防浪堤对人类曾起过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但人类修建防浪堤,使滇池周围原有的湖泊浅滩不复存在,湖泊的生态平衡随之被打破,几乎把高原湖泊变成了“人工湖”,滇池从而丧失了原有自净能力。另外,波浪冲击堤岸使湖底泥地被黄沙取代,入湖垃圾杂物在这里堆积,加重了滇池的污染。我们应该考虑以生态权利优先原则来治理滇池,在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要保护生态利益,最终也维护了人类的利益。在西园隧道及海埂船闸建成运行后,滇池的防洪、泄洪能力已得到了大幅度提高,除了局部区域为了防洪需要保留外,我们应考虑拆除现有的防浪堤,为修复湖滨湿地提供条件。在不能拆除的地段可将目前的防浪堤改革成石头垫底的泥质斜坡,一头至湖底,一头达到防洪高度。这样不但为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创造了有得条件,还能防洪、净化水质。 滇池的治理同样离不开法律的指导,生态权利优先的原则更应在立法思想上得以体现。《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条阐述了此条例的立法目的:“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可见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人类仍把“合理开发滇池流域资源”作为立法首要的目标,把人类的权利放在首位。而在生态权利优先的原则下,我们制定《条例》的目的首先应是保护自然的权利,使其恢复原有的自然内在价值,在人与自然达到和谐相处的基础上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条例》,制定与之相适用的《处罚办法》,使滇池的保护落实到法律制度上来,已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3、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实质是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注重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指除了人类内部的代际平等与代内平等之外,包括人类在内的种际平等和如何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利益问题。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且也有其他生命形式的可持续生存问题。所以可持续发展观应理解为要充分认识和妥善处理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使它们协调一致,求得互动平衡。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环境视为同一个发展关系,不仅重视人的生存与发展,也重视环境对人类的支撑与服务价值,尊重生态环境的存在价值,保持大自然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因为在同一生态系统内部以及各生态系统之间的物质、能量的转化循环保持输入、输出平衡,是生命有机体生长、发育和运动的前提。人类生活在一定的环境生态系统中,并且是生态系统的主体,也是影响、干预和改造生态系统的社会因素。人类只有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才能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并以生态化的手段来促使人类与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见图1 图1 以生态化促进人与滇池生态系统持续协调发展 我们在治理滇池污染时,除了通过修复湿地恢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外,同时还需要用科学的环境管理手段来防止污染,如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如根据国家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对绿色技术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公众要建立绿色消费的意识,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使企业改进产品的环境性能,开发无毒、无污染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将绿色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即在管理中体现“5R”原则,(1)研究(Research),重视研究企业的环境对策;(2)削减(Reduce),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3)利用(Reuse)。(4)再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5)挽救(Rescue)。从而通过行政的、法律的、市场的共同作用来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关系,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注重生态效益,实现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成立专门机构及队伍 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大、周期长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和完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发挥滇池管理局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其协调管理,逐步建立滇池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重点对主要污染企业和滇池入湖河道的水质进行监控。,随着《滇池保护条例》的《处罚办法》的出台,滇池管理局需组成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滇池免受人类威胁。 五、结论 自然有按照其演化发展方向和规律发展的权利,有维护整体秩序不受人类严重干扰的权利和维护自身丰富内涵以维持其创造性的权利。人类对自然的合理利用的底线是不破坏生态规律。《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归纳总结了六条生态规律: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定额律、协调稳定律、时间有宜律。上述六条生态规律,是人类对自然的合理利用的底线。如果破坏这些生态规律,则构成人类的“自然债”,人类必须运用强制机制,予以清偿;人类如不予清偿,大自然会以更为猛烈的方式予以报复:洪涝灾害、地震等自然灾难,而今滇池正以其翻滚的“绿浪”来向人类控诉她的不平。我们现在所采取的治理污染的措施如截污、底泥疏浚、蓝藻打捞只能暂时缓解滇池的污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九五”治理的经验教训就证明了这一点。人类不能再抱着人定胜天的观念,一味追求通过以人为本的方式来治理污染。我们要在尊重生态环境、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尊重生态规律的基础上来治污,恢复滇池原有的面貌,让高原明珠重放光彩,带动昆明旅游业的发展,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 曹明德.生态法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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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thinking About Pollution Treatment of the Dianchi Lake From Ecocentrism LI Xi-kun ,NIE Rui (Faculty of Law,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Yunnan 650093, China) Abstract: Th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ossible reasons for the current dilemma of harnessing the pollution of the Dianchi Lake, the thesis points out that the ecocentrism, instead of the long-held anthropocentrism should be taken ad a theoretical guide when dealing with the heavily polluted lake. That is,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therapy, a series of new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cluding dismantling the old breakwater, restoring the wetlands bordering the Lake, and rebuilding the self-cleaning ability of the ecosystem with a vision that the Lake could be completely made clear and thu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environment, the economy and the society could be achieved. Key words: ecocentrism; pollution treatment; wetland; Dianchi Lake 附:作者联系方式: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电话:0871-5135986 聂蕊: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电话:13888578542 E-mail:nierui@km169.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