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野生动物侵权的救济制度
席 颖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哈尔滨150040)
摘要:野生动物的保护在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由于环境的逐渐恶劣,致使很多野生动物不得不离开原来的生长之地,从新寻找能够生存的栖息地。野生动物从曾经的远离人类,到现今的与人类争夺领地,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的生活轨迹,也扰乱了人类的正常生活,更直接致使野生动物的侵权案件频频发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纵观这几十年来的实施状况,不难发现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无法跟随社会经济、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如何协调保护人类的合法利益与保护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问题日益严峻,但这一问题却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一项缺失。因此,本文将着重阐述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侵权的补偿措施并给予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野生动物侵权 责任主体 补偿措施
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侵权案件屡屡发生,例如:2000年云南思茅的非洲象攻击人类、损毁庄稼,致使很多农作物受损,束手无策的农民们只能抱头痛哭。2002年杭州动物园老虎咬伤游客,游客家属悲痛欲绝。2007年丽江发生野生黑熊频频伤人、捕食家畜,当地农民的眼中充满了无耐和悲伤。今年5月份沈阳两只东北虎伤人事件,以两只东北虎被击毙告终。通过这一桩桩野生动物侵权案件的频频发生,不禁让人们深思,无论是东北虎、黑熊还是野生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了人类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物作为生态链中的重要环节,人们有义务有责任去保护这些野生动物。而当这些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协调?又当如何救济?法律却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这项法律漏洞使很多野生动物侵权案件无法可依,人民的权益得不到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野生动物侵权的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的归责、赔偿的途径、赔偿标准等进行分析来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侵权的补偿制度。
一、我国野生动物侵权的赔偿主体:
我国法规中对野生动物的界定较为明确,大致可分三种:一是动物园或驯养繁殖场所占有或繁殖的野生动物;二是纯粹生存于野外的野生动物;三是为某人占有而后又放生的野生动物。由此笔者认为,我国野生动物侵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动物园管理或者由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侵权的,和生存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侵权,二是生存在野外的无人管理饲养的野生动物侵权的和为某人占有而后又放生的野生动物侵权的。对于这两种野生动的侵权赔偿主体应予以区分。
首先,对于第一种动物侵权案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我国侵权法中有关动物侵权案件的赔偿主体为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当被侵权人是故意过着重大过失时才免责。由于野生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当然的义务和职责看管野生动物,因此在野生动物侵权时其应当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由于第三人有过错时,野生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对被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其对被侵权者进行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对于生活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侵权的,由于野生动物生活在保护区内,实质是不受人类看管约束的。因此,对于此种情况我认为应当由野生动物的所有者即国家来承赔偿权责任。
其次,对于第二种情况,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由此可见,若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对受侵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主体是地方政府。对于第七条规定中,对于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若这些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过失导致管理漏洞致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受侵权人即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野生动物侵权救济制度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环境的恶化使得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不得不开始重新寻找领地,它们的迁徙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也因此使我国野生动物侵权案件的数量也逐步攀升。但我国与之相应的补偿措施却少之又少,目前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侵权的补偿规定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七条;《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零星的几个发条分散在各个法律中,得不到真正的重视。这使得很多农民的损失得不到救济,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不高。
例如云南思茅的野生象伤人、损害庄稼事件。继西双版纳之后,思茅也成为野生亚洲象活动频繁的地区,野生象不仅攻击人类,还破坏庄稼、毁坏房屋。据相关介绍,一般的成年野象体重都在三四吨左右,每天的食物量都在200公斤以上,而且它们还有个坏习性,在吃东西喜欢边吃边抛,踩坏糟蹋了很多庄稼。据当年初步统计,思茅因大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以上。这对于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虽然当地政府也采取了一些补救和防范措施,每年给思茅市破款2万元作为补偿农民的损失,但是这些补偿比起农民的损失简直是微不足道的。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补偿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在各案中起到的作用较小,补偿制度如同纸上谈兵、流于形式。
三、我国野生动物侵权救济制度的不足
(一)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漏洞较多不利于实践操作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中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从此发条中不难发现在实际的应用中存在很多漏洞。
首先,本条中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品种和等级,一定是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且等级一定是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对与那些非国家和地区,并不是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本条中“对于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中的“其他损失”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造成的人身损害如何补偿?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家禽、房屋这类财产损失又如何补偿?由于一些家禽可能在生产期,对于孳息问题如何补偿?若野生动物本身携带一定的细菌感染了水源或家禽导致一些潜藏的损失又如何救济?本法所规定的补偿措施是否适用于野生动物侵权带来的间接损失?由于法条规定的模糊又无相应的解释,很多非因农作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无明文依据保障自己权益,也使很多行政赔偿机关相互推辞,补偿得不到落实。
再次,本条中“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规定了只有因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损害才给予补偿,对于如何举证,或者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是因其受损,在此条中又成为了一个盲点。并且在受到野生动物侵犯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阻止野生动物的破坏过失致使野生动物受伤的,是否还能得到补偿?一般而言,在人身遭受危险的紧急状态下,往往缺乏期待可能性,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侵害野生动物的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此时受到的损失由谁来补偿?
(二)补偿过低且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发生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并且在保护动物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主体,才能获得侵害赔偿。而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很多对于造成人身损害的,致轻伤、重伤、死亡等不同情况,救济标准应有不同,而现在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对受害者的赔偿只能临时说了算,人为的主观因素过多,给付补偿的随意性过大,不利于保障受损农民的利益。[1]对于发生在非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及不是为保护动物而受到侵害的赔偿问题,国家尚无明确规定。于是,受侵害者要么按照意外事件自行承担侵害后果,要么按照习惯惯例自行采取救济措施,又或者按照人类法律原则和公理自行处罚肇事动物。赔偿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使人类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均受到损害。[2]
(三)补偿途径单一,缺乏人性化的补偿方式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七条规定:“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此规定看似合理但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困难。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迟迟不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补偿办法,使之很多受害者得不到补偿,第七条也无法实施。并且对于补偿的数额也未作具体规定,很多政府的赔偿数额较低,并且补偿的途径方法单一,很多受害者所得的补偿数额还远不足,其前往索要补偿时耗费的路费,这是很多受害者不得不放弃补偿,间接的致使很多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补偿。并且还会出现类似的案件,补偿的金额不同,使得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性也遭到了破坏。
四、我国野生动物侵权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是对于由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应作出明确规定并且确定野生动物侵权的赔偿数额。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对于造成农作物及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此条中的“其他损失”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之在野生动物致损的案件中有明确的补偿范围,也使得本法在实践中能够有效的运用。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赔偿机制,使当地居民因保护野生动物所受的各种损失都能及时、全额地得到赔偿,改变过去因保护野生动物,将当地居民利益与野生动物保护对立起来的作法,使当地居民由过去被动地保护野生动物转变为主动、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3]对于由于紧急避险造成的野生动物伤亡的,也应予以一定的补偿。因在紧急状态下,人们往往缺乏期待可能性,法律应该允许人们作出适当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小的伤害,这也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体现。
二是,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及非政府组织为辅的补偿体制。野生动物对居民人身财产造成的危害,法律规定应该给与赔偿,但在现实中补偿却往往得不到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地政府的财政困难。例如:云南思茅当年因大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以上。虽然当地政府也采取了一些补救和防范措施,每年给思茅市破款2万元作为补偿农民的损失,但是这些补偿比起农民的损失简直是微不足道。很多野生动物侵权案件发生在偏远的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紧缺,对于这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来说,由其进行补偿无疑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应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野生动物侵权案件的补偿事宜,由中央划拨资金用于对受损的农民赔偿,并且对地方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区进行建设,不仅不必为补偿费用担心,且减少了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也避免了由于费用不足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区只设不保的现象。并且在以中央财政为主的同时,也应建立一套吸收非政府组织捐款的机制,例如可以组织由一些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捐款,将这些捐款采取基金化管理;将没收的利用野生动物牟利的非法所得也作为保护野生动物和动物致损的赔偿费用。
三是,建立多元化的补偿金发放制度。
野生动物的侵权案件多发生在西部或者偏远地区,那里的交通极为不便,这给补偿金的发放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应采取多元化的补偿金发放制度,例如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网上汇款的方式,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偿金发放可以由各地区的各级政府采取统一的发放。补偿的方式也可以货币补偿、实物补偿。采用多元化发放制度,有利于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也是我国行政法中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
四是,建立生态移民补偿制度。为了更好的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更为了保障人类的生存安全,应制定一个移民措施,使人们的正常生活不被影响和破坏,也使野生动物找到适应其繁衍的栖息地,防止野生动物的灭绝。为农民找到适合其农作生活的地方,并且在移民的过程中为农民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五、结语
野生动物是人类生存的伙伴,随着环境的逐渐恶劣野生动物灭绝的速度也逐渐加快,由于环境原因所迫,很多野生动物不得不开始与人类争夺领地。野生动物的保护与人类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越加备受关注,只有协调好两者权益才能真正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拥有一个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许迎春,田义文,朱保健等,从野生动物侵农谈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完善[J] 安徽农业科学,2006,34(19):5 063-5 064
[2]刘文燕 论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法律责任[J] 野生动物 2004,(2):27~28
[3]方玲,野生动物侵权法律责任分析[C] 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年会论文集
Let legal warm animal also warm will of the people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ldlife protection problem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Because of the bad environment gradually, many wild animals had to leave the land to find the place for live. In the past of years, Wild animals have stay away from the humans. but today ,Wildlife and humans compete for territory. Not only affects the survival of wild animals, but also affect peoples normal life. the more direct cause wild animals right infringement case occurs repeatedly. How will this article from be coordinated both the contradiction to carry on the narration. Gives the reasonable perfect means.
Key words: wild animal right infring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relief measures
作者简介:
席颖(1986-),女,东北林业大学2009级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