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吴晋阳 张树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昆明 650224)
摘要:野生动物物种作为一个天然的基因库,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也招致了野生动物自身处境的威胁。本文通过分析云南本地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揭示当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提出一些建议,从而构建我国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促进森林法治建设。
关键词:野生动物多样性 遗传资源 云南省立法现状 措施及建议
一、云南野生动物多样性概述
(一)云南野生动物多样性现状
云南省山脉逶迤、江河蜿蜒,地貌种类繁多,自然环境复杂,寒、温、热三带气候类型俱全,森林茂盛,植被类型丰富,为各种动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环境条件,动物种类在全国居于首位。因此,云南素有“动物王国”之美誉。这里有滇金丝猴、亚洲象、野牛懒猴、长臂猿、小熊猫、绿孔雀、犀鸟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164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29种。拥有脊推动物1737种,占全国种类的58.9%;国内见于名录的昆虫2.5万种,云南有1万多种。在脊椎动物中,兽类有300种,占全国种数的51.1%;鸟类有793种,占63.7%;爬行类143种,占37.6%;两栖类102种,占46.4%;淡水鱼类366种,占45.7%。许多野生动物为云南所仅有,如鱼类中有5科40属249种为云南特有。[1] 可以说,云南的野生动物多样性十分丰富,被称作“野生动物物种基因库”。
(二)云南野生动物多样性特点
云南省境内森林覆盖区域比较多,这里有云南德宏热带森林、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横断山区森林带、金沙江流域森林区等,野生动物分布呈现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特点。因此其多样性的特点有:(1)云南野生动物种类虽然繁多,但是每种动物的个体数相对偏少,因此资源总量不算丰富。(2)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进,工业的发展带来自然环境的不断破坏,各种加工企业的呈现导致动物赖以生存的范围越来越小、森林面积大幅减少。(3)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铤而走险,大量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加剧了许多动物灭绝的危险,严重地破坏了本来种类相对集中、个体数量偏少的野生动物多样性,造成遗传资源的流失。(4)由于云南省地处边境,与东南亚各国联系较为紧密,走私猖獗,导致野生动物多样性容易流失,成为生物剽窃的对象。
(三)云南野生动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
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强,是进一步培育、扩大种质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自身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经过几十亿年进化的结果,具有生态、物质资源、遗传基因、历史文化等重要价值,同时也具有难以复制性、恢复性,人类应该加倍予以重视。若将“世界物种的多样性比作如何使地球更有效率地运转的指南手册”,那么“一个物种的消失就像是从手册上撕掉了一页。如果我们需要从地球指南手册上的这一页上获取信息来拯救我们自己或地球上的其他物种的话,那我们就太不幸了。”[2]
云南省作为我国野生动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保存有大量的珍稀、特有、古老的野生动物品种,被认为是具有全球意义的野生动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它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具体而言,加强对云南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保护,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实践意义,加强对该地的实地考察和研究,有助于在特定范围内掌握相关生物遗传信息,以小见大,为中国其他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有助于在整体上促进中国遗传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助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实施。(2)经济意义,由于经济水平、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占有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利益之争越演越烈。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制定恰当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以使得我国丰富的遗传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国家、公民和社会的利益共赢。
二、云南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管理与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完善,云南省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经过共同努力,云南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扭转了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的趋势,保护和抢救了一批珍稀濒危物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总的来说,与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大量存在,法律规制不充分
(1)商业目的的贸易活动使大量野生动物遭捕杀,野生动物被利用强度超出了物种自身的再生速度。对于此现状,现有法律法规却不能够很充分地加以规制,犯罪分子总是能够找到突破口大肆贩卖野生动物。(2)由于城市建设、工农业发展、村镇建设、人口激增对森林与生物资源依赖程度增加,周边群众乱捕滥猎、滥砍乱伐等致使一些需求量大的野生动物种资源下降到濒危程度。许多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往往忽视对这些资源的保护,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导致野生动物物种遭到破坏,严重阻碍了当地法治建设步伐。(3)不合理的旅游开发严重威胁野生动物多样性,笔者认为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传统的政府垄断模式的不科学,政府往往违反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以“人类中心论”[3]为其价值追求,忽视生态发展,从地方利益出发,过于追求政绩,将旅游资源当成“摇钱树”过度地加以开发利用。
(二)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体制缺乏活力,保护效能不高
野生动物保护区作为保护云南省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广大民众尤其是当地少数民族的参与,保护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另外,由于各部门之间权力分配不均衡而相互推卸责任,比如林业局与环保局之间就森林管理方面权力分配不清,投资渠道、有关优惠政策得不到解决,造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上出现重叠,现有的自然保护体系效能不高。因此,制定相应的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三)对于外来动物物种的入侵,缺乏相关健全机制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由于人类经济、交往活动的频繁而被有意或无意转移到了其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之外,并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了种群,改变或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4]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来物种管理的立法只是刚刚起步,法规级别较低,没有明确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另外,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防治监管体系尚待建立。[5]
(四)森林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进,云南省的森林面积较之以往大幅度减少,大量的木材加工工厂进驻云南省各大林区,造成了森林资源流失、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环境破坏,严重干扰了野生动物应有的栖息环境,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自身的适应系统、遗传资源质量的降低,同时也导致野生动物迁徙他地,造成其他林区的资源压力。因此,必须加强森林执法力度,切实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五)野生动物食品肆意泛滥,有关部门管理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在饮食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餐桌上开始多了许多野生动物食品,笔者了解到,出现这一状况的具体原因是:(1)云南野生动物走私、贩卖活动较为猖獗,许多餐馆和酒店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很容易与这些商贩勾结而肆意购买之。(2)卫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该现象认识不够充分,执法力度不够,惩罚力度不严。(3)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够,许多人甚至慕名而至,从而导致上管不力,下以为常。
三、云南省在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立法及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针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章。目前,云南省已经制定了一些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比如《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等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但是对于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方面却还是遵照《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缺乏具体的解决措施,导致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贩卖、饲养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多样性。
(二)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方面实施方法单一
对于肆意捕杀野生动物、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比较少、比较单一,不能在大范围内达到惩治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比如:现行刑法只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列出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惩罚的措施主要是有期徒刑和拘役,缺乏一定的财产刑,因为捕杀、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且单位犯罪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所以,在地方司法过程中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惩罚措施。
四、针对性的措施及建议
(一)构建云南本地少数民族参与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机制
(1)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对神兽、神龙的崇拜和保护几乎是所有云南少数民族较普遍的传统文化现象,这些文化反应在生态环境维护和野生动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少数民族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传统文化融入到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去,重视村规民约的重要作用,吸取其中合理的、可采纳的部分,制定适合云南特色的条例、办法、标准等。(2)在保护区内优先聘请当地少数民族担任相关职位,参与管理保护区。这样一方面可以很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保护措施,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人人树立起保护意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保护区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对我国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立法
如同民法里的物权法、担保法一样,我们可以构建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在制度上重视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切实保障应有的政治、经济、生态利益。笔者建议该法可以包括以下篇章:一、总则,比如规定:“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我国遗传资源,保障资源供给,维护经济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等。第一章: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分类管理,包括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遗传资源分享与惠益管理等。第二章: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比如可以规定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步骤等。第三章:法律责任,分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明确违法主体、客体,规定多种惩罚措施。第四章:附则。将该法置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下,作为其小部门法。形成一定的环境法律体系。
(三)加强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鉴于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经常被国外所剽窃、缺乏健全的沟通和应对机制的事实,云南省政府应秉着公平、友善、和谐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跨境合作,尽可能与周边国家就外来物种入侵问题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加强边境检验检疫控制的合作等。另外,尝试通过国际公约的谈判来影响相关国际政策。[6]相互协商制定符合广大利益的公约,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跨境合作,比如中国与日、韩两国一道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地区外来入侵物种策略”协议,[7]引进他国先进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整体的保护管理能力。
(四)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义和作用,全面提高群众的野保意识。(1)加强对小部门法的重视,可以考虑在法学本科或研究生阶段组合开设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课程,所谓“组合”是指准备一些课时详细介绍关于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资源法的相关知识,就相关热点问题提供大家讨论,扩大法学教学的范围。(2)发挥大学生村官的自身优势,利用自己的知识,组织相关宣传活动,比如科技知识下乡活动、开展爱鸟周活动等,让老百姓真正了解法律知识,增强环保意识,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
(五)鼓励野生动物养殖
针对云南省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个体数量偏少的特点,可以合理发展野生动物养殖业,因为云南有着地貌、气候、物种、区位、饲喂、养殖基础等六方面的优势,这样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工野生动物的个体数量,保障野外、保护区的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促进多样性发展,而且可以带动各项产业的发展,带来各项经济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具体操作办法:(1)加强对野生动物养殖审批和监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过程,提高效率。由市、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或由林业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审批过了后,就是科学养殖了,各地方卫生部门需加强卫生管理,成立相关技术委员会,适时为养殖户提供科学的养殖技术。(3)养殖成功后需要市场销售,政府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定期发布,让养殖户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方便、快捷、有效地供应,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结语
懂得尊重自然,善待野生动物,不仅是在保护它们,更重要的是保护我们整个充满生命气息的地球家园。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战略资源的储备,更关系到整体的生态环境,我们应该把它当作一件长久的事业来做,代代相传,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让野生动物多样性得到可持续发展,为后人留下一个绚丽多彩的云南野生动物世界。
Explor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WU Jinyang ZHANG Shuxing
Abstract: The wild animal species as a natural gene bank for human has brought enormous economic benefits, but at the same time incurring the threat of wild animals, the situation itself. By analyzing the local wild animal protection in Yunnan status, revealing a series of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 how to protect wildlife diversity on some proposals to build the genetic resources of wild animals and plants protection law, rule of law to promote the forest.
Key words: wildlife diversity; genetic resources; Yunnan Legislation; measures and proposals
作者简介:
吴晋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张树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徐志辉.云南野生动物[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9.11.
[2]陈蓉霞.生物多样性与人类------评< 保护生物学概论>[J].自然辨证法,1997,(7):65.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
[4]史学瀛.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35.
[5]卢莉.拒绝“食人鲳”立法抵御有害物种入侵[J],人民日报,2003.
[6]周志华,蒋志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与我国遗传资源管理对策[J]。生物多样性,2007,15(3):319-328.
[7]解焱.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及我国的对策研究[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