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社会的产品生态设计立法:欧盟经验借鉴
钟卫红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摘要:建立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之上的产品生态设计有助于从源头改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性能,欧盟将生态设计立法作为实施整合产品政策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欧盟生态设计立法是整合产品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循序渐进、范围广泛,它首次在立法中确认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扩充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 从应对欧盟生态设计贸易壁垒、提升产业结构以及创新环境管理理念的需要出发,我国应选取电子电器产品、汽车、包装物为突破口,以促进型立法为本位,逐步完善产品生态设计立法及其配套措施。
关键词:产品生态设计;欧盟;全生命周期管理;生产者延伸责任
2005年,作为节约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欧盟率先在全球颁布了第一部产品生态设计立法——《为设定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而建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或EuP指令)。曾有学者研究指出,欧盟环境法吸收了当代环境法的精华、新思想和新成果,体现了在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领域的继承和创新的结合,形成了比较协调、有效的环境法实施机制,在许多具体领域有其创新和特点[1],欧盟生态设计立法将这种特色体现得淋漓尽致,它对全球用能及其相关产品的贸易影响广泛,对环境法亦有独特的贡献。欧盟生态设计立法,对于我国改善产品的整体环境性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低碳产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推动企业产业升级,乃至促进我国的环境立法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生命周期管理转型都有借鉴价值。
一、产品生态设计概述
(一)产品生态设计的概念和内容
产品生态设计(Product Eco-design),又称生命周期设计(Life Cycle Design),是从产品性能、环境保护、经济可行性的角度,考虑产品开发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预防要求,多级使用资源与能源,以降低产品生产与消费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与地球的承载能力相一致。生态设计有别于传统的产品设计,除满足产品的功能、质量、人体健康和安全要求以及市场需求外,还必须满足产品的环境要求。[2] 生态设计建立在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基础之上,所谓产品生命周期,包括了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即原材料的获取-材料加工-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选择-制造和安装-使用与服务-用后废弃-处理与处置 [3];而生命周期评价( Life Cycle Assessment,LCA)是指汇总和评估一个产品(或服务) 体系在其整个寿命周期期间的所有投入及产出对环境造成的和潜在的影响的方法。[4]
生态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1)材料的选择。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材料、避免使用有毒或者有害的材料;使用无危险的可回收材料、再生材料及再生部件;尽量减少材料的种类,以便减少产品废弃后的回收成本;(2)面向制造与装配的设计(Design for manufacture)。在满足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产品结构、减少零件部数目,最终可以大大减少废物的产生量;(3)面向拆卸的设计(Design for Disassembly)。采用模块化设计、减少材料种类、减少拆卸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等设计方法,以便于零部件及产品的重复利用,便于材料的回收利用。(4)面向循环的设计。在设计时考虑产品的回收性和再利用,材料的回收率和利用价值,以及回收工艺和技术的设计方法。[5]
(二)产品生态设计的意义
产品生态设计兼具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的意义。首先,生态设计有助于从源头改善产品的整体环境性能,使得产品的生命周期 “从摇篮到坟墓”转变为“从摇篮到摇篮”的闭环循环,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技术手段。值得一提的是,对某些量大、环境影响大、改善潜力大的产品实施生态设计有特别的环保意义。[6]以用能产品为例,使用阶段的能耗是其最突出的环境问题,通过生态设计改进产品的能耗,将大大降低能源的消费,达到节能的目的。目前在发达国家,政府和产业界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之一是“需要更多的生态设计”。为此,多国政府设立了专项研究资金,鼓励生态革新[7];而欧盟《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更是明确指出,提高能源效率尤其是节省电力的使用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有效途径,而生态设计则是提高产品能源效率的有效手段[8]。通过生态设计,将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低碳产品。
其次,生态设计使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更少的原材料、零部件、能源,降低了企业的生产费用;生态设计降低了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与耗材使用量,既为消费者节省了直接经济费用,更为社会整体节约了资源和能源;生态设计采用便于回收设计、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降低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成本。
二、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内容和特色
(一)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背景和概况
在欧洲,生态设计立法是整合产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简称IPP)[9]的产物。长期以来,人们在环境保护实践中采取的是以工艺为导向的环境政策,主要处理的是产品生产阶段发生的环境问题,不足以应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问题。[10]有鉴于此,1997年欧盟委员会开展了在成员国实施IPP的研究,致力于把环境影响的降低落实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2001年2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整合产品政策绿皮书,核心思想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决定减少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整合产品政策聚焦于那些对产品生命周期产生强烈环境影响或潜在影响的关键点,尤其是产品的生态设计、消费者的知情选择、产品价格中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11]
为了全面贯彻整合产品政策,欧盟陆续在废弃物管理、化学品、可持续生产和消费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在电子电器产品领域的三部绿色指令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影响:200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及《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指令》(WEEE指令),2005年颁布、2007年8月11日实施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uP指令)。 RoHS 指令禁止或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害物质;WEEE指令的重点在于确立产品废弃后的收集、回收和处理环节的生产者延伸责任。RoHS和WEEE指令仅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的某些环节,而EuP指令则关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要求在设计时,除考虑技术、功能、经济性等常规因素以外,还必须考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12]指令指出,生态设计是欧盟IPP实施策略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必须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采取行动,因为该阶段决定了产品生命周期产生的污染以及由污染带来的大部分成本 。[13] 2009年10月,欧盟颁布了EuP指令的修订版《用能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rP指令),将生态设计的要求扩展到间接用能产品, 如窗户、淋浴喷头等产品。
除了考虑IPP的需要外,欧盟更是将生态设计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之一。欧盟EuP及ErP指令序言明确指出,提高能源效率尤其是节省电力的使用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有效途径,而生态设计则是提高产品能源效率的有效手段。
(二)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主要内容
欧盟生态设计法由RoHS指令、EuP和ErP 指令[14]及其实施措施、生态标准等部分组成。在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环节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主要由RoHS指令设置。EuP及ErP 指令则直接针对产品的生态设计义务。EuP和ErP指令属于框架指令,只规定产品生态设计的框架要求,具体产品需要符合与框架指令相配套的实施措施[15]的生态设计要求。
1、调整的产品范围
RoHS指令调整的产品范围为电子电气设备,EuP 指令调整的范围是“用能产品”,即依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可再生能源)完成工作的产品,如果构成EuP的零部件可以单独投放市场和/ 或投入使用,且其环保绩效能被独立评估,则该部件也属于指令管辖范围。ErP 指令将生态设计的范围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即在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 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
2、生态设计要求
生态设计要求是实施措施的核心内容,EuP 及ErP指令将生态设计要求区分为“通用生态设计要求”与 “特殊生态设计要求”。通用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提高产品的环境性能,集中在其中未设定限值的重要的环境因素 。制定通用生态设计要求的方法,包括产品的生态设计参数,如产品生命周期中与产品设计相关的几个重要阶段、每个阶段需要评估的环境因素以及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时所使用的参数,与信息提供有关的要求,对生产者的要求等。特殊生态设计要求旨在改善产品的一项选定环境因素,例如生产中给定材料的用量、使用中的能耗以及耗水量的限制等。
3、生产者的义务
ErP 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用能相关产品欲进入欧盟市场,其生产者应履行四方面的义务:
(1)合格评定义务。合格评定是指对产品是否符合实施措施所有相关要求进行的评定,其目的是确保产品在某环境管理体系下生产。生产者可以选择内部设计管理和管理体系两种模式履行合格评定义务。内部设计管理模式属于生产者的自我评定模式,即通过提供一份技术文档来自我评定是否符合实施措施的要求,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产品介绍、产品环境影响评价说明、生态学档案文件、产品设计中与产品环境设计因素有关的要素、适用标准清单、产品在环境设计方面的有关信息以及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测定结果。管理体系模式是由第三方提供认证的模式,要求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在符合欧盟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EU 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EMAS)或者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下制造,满足EuP指令要求。
(2)加贴标签义务。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之前,必须通过CE认证并加贴CE标志。如果取得了欧洲生态之花标志、欧盟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内生态标志 [16],以及采用了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的协调标准,将被推定符合了ErP 指令的实施措施。
(3)合格声明义务。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之前,生产者必须出具合格声明,确保该产品符合实施措施的所有规定。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生产者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和签注、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标准、鉴定所采用的模型、加贴CE标志所适用的除指令以外的其他欧盟法律等。
(4)信息披露义务。生产者应当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从设计者那里得来的关于制造过程的信息;产品的显著环境特征和性能;如何安装、使用以及维护产品,以便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最佳预期寿命;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如何回收;零件可用期限;产品升级的可能性;生命周期结束后产品的拆解、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的设施。
4、市场监管
成员国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市场监管,监管机构有权组织规模性的市场检查、责令生产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等;成员国应在国内法中确定具体的罚则。当一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成员国应责令生产者改正,并应根据违反的程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能够尽力制止该产品投放市场直到其符合相关规定。当不符合的现象还在持续,该成员国应做出决定限制或禁止有问题的产品投放市场和/ 或投入使用或确保将其撤出市场。
(三)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特色
1、首次在立法中确认了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
欧盟生态设计立法标志着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正式被环境法确认并上升为产品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自从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2000)提出整合产品政策以后,欧盟致力于将其逐步落实到立法,减少产品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但作为开端的RoHS和WEEE指令仅着眼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某一阶段,即原材料选用和废弃物回收处理环节;欧盟2003年发布的“整合产品政策通讯”提出了要推进生命周期思想在产品管理中的运用。以EuP指令为核心的生态设计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了“生命周期”的概念,并要求生产者以生命周期评价作为产品设计的依据,将环境因素融入到产品的设计中,改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性能,可见欧盟对产品的环境管理已从生命周期的某些阶段延伸至全生命周期,管理目标从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延伸至整体环境性能的提升。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颁布,标志着欧盟环境法对产品的环境管理从原来分段管理的做法,转向寻求全面减少产品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负面环境影响的目标。
2、生态设计义务扩充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
欧盟生态设计立法对环境法的最大贡献,莫过于扩充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 )是发达国家废弃物管理立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其内容是将生产者责任从生产阶段和产品使用阶段延伸至产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包括对废弃产品的回收、运输、循环利用以及最终处置的经济和物理责任。 尽管各国在EPR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差异,但其内涵是一致的,即EPR通常局限于产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处置阶段的环境责任,不包括产品设计阶段的环境责任。[17]
依据EuP及ErP指令,生态设计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当一件产品不符合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时,成员国应当责令生产者或其授权代表改正,使得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并有权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在欧盟市场流通,且成员国应当制定相应的罚则。欧盟将生态设计上升为法定义务标志着生产者责任正式延伸至产品设计阶段,至此,生产者责任从源头的设计阶段直到末端的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阶段,涵盖了整个产品生命周期。
3、生态设计立法是整合产品政策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欧盟生态设计立法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合产品政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8],它的实施有赖于其他整合产品政策措施的配合。首先,生产者履行生态设计义务主要以提供产品合格声明和加贴CE标签等方式进行,因而生态标志制度、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EMAS)等为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技术基础;其次,EuP和Er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它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各项实施措施和各种环境标准为技术支撑,符合协调标准即可推定符合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基本要求; 再次,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和金额庞大,绿色政府采购措施为企业的生态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刺激[19]。
4、调整对象循序渐进,范围广泛
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调整对象循序渐进,选择对象的原则是优先选取环境影响显著且该环境影响有很大改善空间的产品。最先选择的是对环境影响重大的用电产品,逐步过渡到用能产品,再到用能相关的产品,并且用实施措施的灵活方式逐步确定用能及用能相关产品的目录 ,涉及产品范围越来越广泛。在用能产品具体对象的选择方面,欧盟作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先由相关研究机构完成了“既有标准整理”与“先期研究方法论”的研究被告,接着开展了第一批14 类产品的先期研究,研究结束后完成结案报告,送交欧盟委员会以提出执行措施草案,接着进行影响评估与修正后,再交由法规委员会进行投票。[20]
三、欧盟生态设计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态设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首先,一般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三部法律当中:《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其次,在专项法方面,集中体现在电子电器产品法规当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第三条把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列入控制目录。
总体而言,上述规定相对于欧盟的生态设计立法,仅仅是粗略的原则性规定:第一,缺乏生态设计的具体要求,包括生态设计的具体对象、生态设计的实施方法、信息披露方法等;第二,缺乏配套性的实施措施,如激励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第三,最关键的欠缺是仅关注产品生命周期的某个阶段,如原材料选用或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阶段,未引入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环境管理。
欧盟生态设计立法的成功经验,至少可以为我国提供以下借鉴:
1、完善生态设计立法的重要性
(1)应对欧盟生态设计贸易壁垒及提升产业结构的需要
欧盟是中国能耗产品最主要的出口地区之一,其生态设计立法调整对象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在短期内将对中国能耗产品的出口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包括造成出口产品成本提高、降低产品在欧盟乃至其他发达国家的市场占有率;从长远来看将对我国的产品设计思想、贸易方式、生产格局等造成冲击,成为产业绿色革命、转变产业结构的契机。[21]
然而,生态设计理念对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产品设计人员来说是完全陌生的。[22]目前国内对生态评估工作基本处在不清楚或不甚了解的阶段,一般仅停留在节能、节水、减少污染物排放等阶段,缺乏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更缺乏系统性、定量化的水平和能力。[23] 我国应尽快完善生态设计的法律法规,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应对生态设计贸易壁垒,提升产品乃至产业结构。
(2)创新环境管理理念的需要
追根溯源,欧盟生态设计立法乃是整合产品政策的产物,而整合产品政策则是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精髓。有学者指出,产品导向环境政策将环境保护的重心从生产工艺转向产品,进而带动整个环境保护范式的转换。它将产品作为各种环境问题的根源,强调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应该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进行考察,从根源上预防和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24]产品导向环境政策在欧盟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即欧洲社会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后工业时代,生产技术水平和工艺设备比较先进,改进的潜力已不大。与此同时,其经济模式是消费主导型,产品和服务消费对环境影响的比重较大 ,以碳排放为例,发达国家工业、建筑和交通排放各占三分之一,因此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削减居民生活消费中的碳排放、使社会生活低碳化[25],在设计环境管理政策时,以产品为导向,不失为一个突破口。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高速增长期,工业企业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仍然是造成环境压力的最主要原因,因此环境管理的重点仍然是以工艺管理为导向,力图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在碳排放方面,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特征是影响碳排放的最重要因素。2007年, 我国化石能源使用排放60.23亿吨二氧化碳。其中工业排放占85%, 交通运输业排放占6.1%, 居民生活排放占4%。[26]虽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着眼点主要放在产业经济部门,但也不能忽略从社会消费层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因为我们要发展的不仅是低碳经济,而且要着眼于推动整个社会变革,建设低碳社会。[27]事实上,我国政府近年来在加大产业减排力度的同时,致力于推进节能低碳消费,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鼓励低碳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28]低碳社会的建设,需要企业推出更多的低碳产品,与此相对应,我国应重视包括碳排放在内的产品环境影响,在继续加强生产过程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外,还应创新环境管理理念,引入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推广生态设计,从源头寻求降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
2、生态设计立法的定位宜为促进型立法
欧盟欧盟生态设计法从性质上归属于强制法,生态设计义务是强制性义务,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欧盟强制推行生态设计,这是其经济社会、环保基础发展到一点程度的产物:第一,学术界和工业界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生态设计理论与实践方面均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从世界范围来看,学术界在工业生态设计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一些大学、研究部门开发了不少生态设计工具、方法和资源,主要集中在西欧地区[29],而欧盟的一些大企业也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生态设计实务,积累了成功的经验。第二,生态设计意味着生产者必须花费更多的成本用于改善产品的环境性能,这将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削弱产品的竞争力。并且,生态设计不仅仅依赖生产者的努力,更需要利益相关者的联动,如政府早期研发经费的支持、相关产业的配合(如氢燃料电池动力汽车的使用,必须将传统的加油站改为“加氢站”)、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接纳等。欧盟在推进整合产品政策的过程当中,已经先期建立了生态标志制度、生态管理和审计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等与实施生态设计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此外,政府资助生态革新研究的经费亦非常可观,如2008年至2013年,欧盟用于包括生态设计在内的生态革新经费约为2亿欧元。[30]第三,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接纳程度较高。经过长期的环境教育,欧盟消费者的环境意识较强,如一项调查表明,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有半数以上的民众认为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问题[31],生态标志的推行,使得消费者对生态产品的认可程度较高。
在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也开展了生态设计的相关研究,但总体而言,有关产品设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实施战略等仍处于探索阶段。学术界还没有成立专门针对产品生态设计的研究机构。在企业层面,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制订明确的生态设计战略和实施目标。在消费层面,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产品的环境意识知之甚少。[32] 此外,中国刚刚在某些领域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作为开端,其责任范围非常有限[33],如果将生态设计上升为生产者的强制义务,将超出业界的心理预期与实际承受能力。因此,短期内不适宜将生态设计立法定位为强制法,而应定位为促进型立法[34],除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或者禁止外,其余生态设计宜鼓励为主。 为了促进生态设计,还应当建立相关配套的环境政策措施,包括环境标志、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准、绿色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研发经费、公众绿色消费教育等。
3、选取电子电器产品、汽车、包装物为突破口,推行生态设计
欧盟生态设计立法采取的是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扩大调整对象的范围,选择对象的原则是优先选取环境影响显著且该环境影响有很大改善空间的产品。研究表明, 电子电器产品、汽车以及包装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巨大;并且,从个人消费领域的碳排放结构角度观察,家庭能源、家用设备和私人交通等消费领域, 其碳排放强度明显高于教育、医疗卫生、休闲娱乐、文化以及通讯等其他领域[35],因而国外通常以这三类产品(包装物)作为生态设计尤其是减少废弃物和碳减排的典型研究案例,同时也是推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典型产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这三类产品(包装物)的消费量和废弃量高速攀升,对环境的压力逐渐显现,国家已经将其作为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重点领域;同时,这三类产品(包装物)的生态设计立法也已经具备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我国应以它们作为开展生态设计的突破口,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将生态设计作为低碳社会建设的技术动力。
On Legislation of Product Eco-design for Low Carbon Society: EU Experience
Abstract: Product eco-design building on product life-cycle thinking helps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of a product’s life-cycle at the first phase. European Union takes product eco-design legislation as one of important measures to implement 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and address climate change,EU product eco - design legislation is one par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ts regulating object ranges very wide step by step. It’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full life - cycle management concept was confirmed in legisla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expands the scope of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the need of addressing EU product eco-design trade barriers, upgrading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innovating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ncept, China should select 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product, automobile packaging as a breakthrough to improve legislation and related
measures as “promotion Law ” for product eco - design gradually.
Key words: Product eco-design; European Union; Full life-cycle management;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作者简介:钟卫红,女,广东省汕头大学法学院讲师,日本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循环经济、废弃物管理。E-mail:zhongwh@stu.edu.cn。
[1] 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p1
[2]周仲凡主编《产品的生命周期设计指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页P = 2 \* roman ii及P = 4 \* roman iv。
[3]同上,p9
[4]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 140402-1997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Life Cycle Assessment
Principles and Framework.
[5] 参见[美]Myer Kutz 著,刘志峰、张雷、黄海鸿译《环境意识制造》,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年版,p22-28;朱世范、许或青主编《绿色设计理论与方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65。
[6]郭伟样《用能产品绿色设计浅议》,载《环境技术》2007年第2期。
[7]Chris Ryan, Climate Change and Ecodesign, p141,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logy,Volume 12, Number 2,2008,p141
[8] Directive 2005/32/EC 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products,[2005]OJ L 191/29,Whereas(4)&(13)
[9] 整合产品政策致力于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整合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整合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包括设计、生产、组装、销售、使用直至最终的废弃物处置;第二,整合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设计者、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等;第三,整合所有的政策工具——自愿性的和强制性的,包括经济措施、禁用某种物质、自愿协议、生态标签、生态设计准则等。见European Commission,“What is 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ipp/integratedpp.htm
[10]申进忠《产品导向环境政策:当代环境政策的新发展》,载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6期。
[11]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reen Paper on 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COM(2001) 68 final
[12] Directive 2005/32/EC 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products,[2005]OJ L 191/29,Whereas(11)
[13] 同9,Whereas(3)&(5)。另据估计,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超过80%是由设计的初期阶段决定的 ,参见European Commission. Mandate to CEN/ CENELEC/ETSI for programming of standardization work in the field of eco-design of energy using products. DG ENTR/G3
[14] ErP指令已经取代EuP指令,但两指令的内容大同小异,最大的区别是调整产品范围的不同。为了描述欧盟生态设计法的全貌及其发展历程,本文将两者均列出来。
[15]针对在欧盟市场年销量达到20万台、环境绩效改善空间大、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类别,欧盟将优先制定实施措施,见Directive 2005/32/EC 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products.[2005]OJ L 191/29.Aticle15及Directive 2009/125/EC on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related products.[2005]OJ L285/10.Aticle15
[16] 如德国蓝天使标志
[17]有学者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对EPR内涵的解释分为限缩性解释与扩张性解释,限缩性解释的典型代表是欧盟,它认为生产者责任仅延伸至产品废弃后阶段;扩张性解释的典型代表之一是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它认为生产者必须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绝大部分的责任。依照扩张性解释,产品的生态设计责任应当包含在EPR当中,见马洪《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扩张性解释》,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但仔细考察OECD对EPR的研究,第一阶段发表的报告(1996年)将EPR定义为“生产者责任向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的延伸(extension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producers to the post-consumer stage of products’ life cycles)” ,其目的是“促进生产者采取措施预防废物的产生,减少有毒物质的使用,设计易于循环的产品,使废物管理产品内化为产品价格”,见 OECD.(1996).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the OECD area Phase1 Report.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Approaches in Member Countrie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EPR Programmes, Paris:OECD,(OCDE/GD(96)48),p15-16.第三阶段报告再次强调,“EPR的特征之一是激励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时考虑环境影响”,见OECD.(2001). Extended and Shar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A Guidance for
Governments. Paris:OECD, p18;而OECD随后专门就EPR政策的实施与生态设计的关系展开了研究,结果表明,EPR政策顶多间接影响了产品设计,现有证据难以证明EPR是否促进了生态设计,见OECD (2005)9/FINAL .EPR Policy and Product Design: Economic Theory and Selected Case Studies;由此可见,EPR的范围主要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生态设计仅仅是实施EPR的预期效果之一,并未作为法定义务。此外,考察循环经济和EPR的成功典范——日本的EPR制度,虽然作为母法的《循环型社会促进法》规定了“减量化”,但仅仅是倡导性规定,进一步考察《家电再生利用法》等六部循环经济子法规,并没有要求生产者承担强制的生态设计义务。
[18] 正如EuP指令序言(33)中指出,该指令与欧盟其他现存环境法规是相辅相成的,如RoHS和WEEE指令、家用电器能耗标签及产品信息标准指令(92/75/EEC)、生态标签授予方案(scheme)条例((EC) No 1980/2000)、商用机器能效标志计划(programme)(EC) No 2422/2001等,它们共同构成产品整合政策的法律体系。
[19] 政府机构是欧盟主要的消费者,政府采购每年大约花费2百万兆欧元,约占欧盟国内产品消费量的17%,参见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gpp/what_en.htm
[20]万春晖《欧盟EuP 指令立法进度及执行措施先期研究进展(上)》,载《电器》2008年第1期
[21] 陈晓丽,洪亮《欧盟ErP指令对中国能耗产品出口影响及应对》,载《标准科学》2010年第4期;姜鸿《欧盟EuP 指令内容及其对中国耗能产品出口的影响》,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年第6期;徐仙明《欧盟EuP 指令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载《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1期。
[22]朱培武、蒋建平《欧盟ErP指令的最新动态及其对我国产业的影响研究》,载《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4期
[23]朱培武,刘璇,蒋建平,潘洋《浙江省应对欧盟生态设计指令研究及实践》,载《江苏商论》2010年第9期
[24]申进忠《产品导向环境政策:当代环境政策的新发展》,载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6期。
[25]潘家华、庄贵阳 等《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及核心要素分析》,载《国际经济评论》2010 年第4 期
[26]蒋金荷《中国碳排放特征及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分析*》,载《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5期
[27]同30
[2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 年度报告》
[29]马岩,曹磊 等《产品生态设计研究进展》,载《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年第3期
[30] European Commission, About the initiative,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eco-innovation/about/index_en.htm, 2011年7月8日访问
[31]宋言奇、陈宇光《以低碳社会促低碳经济发展》,载《江南论坛》2005年3月
[32] 同33。
[33] 如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者,只需承担缴纳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专项基金费用的经济责任,相对于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要轻得多。
[34] “促进型立法”中主要是指导性规范和自愿性规范,即鼓励性条款相对较多,强制性条款相对较少,这样,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就只涉及违反强制性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35] Weber C L, Matthews H S. Quantifying the glob al and distributional aspects of American household carbon footprint[ J].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8, 66: 3792391,转引自樊杰、李平星、梁育填《个人终端消费导向的碳足迹研究框架-支撑我国环境外交的碳排放研究新思路》,载《地球科学进展》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