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文章 > 会议论文 > 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 正文
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2-08 815 次

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郑荣山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002)

摘要:日本是灾害频发的国家,为了应对包括地震在内的诸多自然灾害,日本形成了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主导,覆盖全面的单灾种专门立法和协调统一的灾害配套立法,是一套比较丰富完善的防震减灾立法体系。本文通过介绍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的防震减灾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防震减灾;立法;启示

日本地处世界最活跃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是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日本在长期的防震减灾实践中已经建立起科学严密、制度健全的防震减灾应对体系,而且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基本上涉及到了防震减灾事业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其中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丰富完善的日本防震减灾立法体系

(一)日本主要的防震减灾法律有如下相关方面的立法

1、防灾基本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救助法》、《关于为保护特定非常灾害受害者权益采取特别措施的法律》等。

2、地震防灾减灾及应急援助方面:《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地表滑落等的防止法》、《大规模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关于台风常袭地带防除灾害的特别措施法》等。

3、灾害救助方面:《灾害救助法》、《灾害救助实施令》、《灾害救助实施细则》、《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灾害抚恤金支付法》等。

4、灾后重建方面:《受灾者灾后重建支援法》、《关于保证公寓重建工程的顺利进行之法律》、《复兴基本法案》[1]等。

5、建筑抗震法规:《建筑标准法》、《建筑标准实施令》、《建筑标准实施规则》等。

6、灾害保险:《地震保险法》、《日本地震再保险(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JER)条例》等。

(二)日本防震减灾立法体系的特点

1、主要是以基本法为基础,配套防震减灾相关的单行专门法律,与防震减灾协调相关的其他法律。其中作为日本防灾立法领域的“抗灾宪法”之称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更具典型性,共有十章117条,笔者将其归纳为主要涉及到如下五个方面的立法:1、有关防灾的组织2、防灾计划、灾害预防、灾后恢复3、灾害紧急事态和灾害应急对策4、财政金融措施及罚则;以及其他的相关立法。

2、单灾种专门立法并不只是孤立存在,日本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实施令的形式使之具体化。例如,为了实施和贯彻《灾害救助法》出台了《灾害救助实施令》和《灾害救助实施细则》。而针对《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则制定《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令》及《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细则》。

二、日本科学严密的防震减灾应对体系

(一)防震减灾应急预案体系

1、中央层面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2][1]第11条的规定,在总理府设置“中央防灾会议”,其主要行使如下职权:(1)负责防灾计划的实施和接受有关防灾事项的咨询。(2)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专项调查。(3)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资料、陈述意见等。(4)中央防灾会议还可以对地方防灾会议等进行必要的劝告或指示。

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定“防灾基本计划”,作为日本最高层次的预案,该计划主要包括:(1)长期、综合的防灾计划事项。(2)防灾业务计划及地区防灾计划中列为重点的事项。(3)认为应该作为防灾业务计划及地区防灾计划制定标准的事项。(4)其他必要性的事项。

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共机构在以防灾基本计划为基础,形成了指定行政机关防灾业务计划和指定公共机关防灾业务计划。

2、地方层面

日本的地方防灾会议是与地方组织体制相一致的,纵向的形成了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市町村防灾会议以及地方防灾会议相互合作的“协议会”。其相应的职权为分别制定各自地区的防灾计划,此外在个别重点地域(如地震多发区)还要制订跨行政区划的“指定地区防灾计划”。

可见日本政府在长期的防震减灾过程中形成了以防灾会议为依托制定防灾计划的预案体系,突显日本政府在应对防震减灾方面追求“预防为主”的价值理念。

(二)防震减灾应对组织管理体系

1、中央、地方各部门综合协调的应急组织管理体制

日本设立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政府、市町村政府,各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最高指挥者,各级建立与之对应的管理部门。中央层面由首相、中央防灾会议与安全保障会议以及负责协调各省厅间关系和内阁危机管理总监组成危机处置的中枢机构。各级政府分工负责,形成了以市町村为主导,其他专门部门分类管理,具体包括消防、警察、国土交通、医疗等密切配合,防灾局综合协调的应急管理组织体制。

2、灾害对策总部为基础的应急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的第24条规定,“在发生非常灾害的场合根据灾害规模,临时在总理府内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总部。”而在出现了紧急灾害的情形,需要内阁总理大臣亲临指挥时,必须要设立紧急灾害对策总部。其中,人员组成方面,灾害对策总部的人员构成也是由较高级别的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灾害对策总部涉及到从下到上的政府应急组织管理体制,而非常灾害对策总部和紧急灾害对策总部则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出面设立并由中央政府直接指挥的。”

(三)防震减灾救援机构协作体系

1、明确各机构的职责

“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与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日本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2]

2、各机构相互协作

日本政府制定了《大规模灾害时消防及自卫队相互协助的协议》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跨区域协调灾害救援体系。同时明确强化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之间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合作的力度。消防、警察和自卫队合作机制,为了提高应对灾害的处理效率,中央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统一调度指挥。

(四)防震减灾救助保障体系

1、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范围的广泛性。《灾害救助法》[3][3]第23条的规定涵盖了“衣、食、住、葬”具体包括提供衣物、棉被等,提供食物、饮用水,提供收容设施、临时性的住房等,更具人文关怀的是“道府县知事认为必要时,对需要救助者(埋葬时,进行埋葬者)支付现金以达到救助的目的。

(2)参与救助的人员扶助金保障机制。《灾害救助法》第24条、25条规定“从事与救助有关的业务,或者协助救助的人员,因此而受伤、患病或者死亡的,根据政令的规定支付扶助金。”涉及参与灾害救助的有关医疗、土木建筑工程和运输人员的人员范围涵盖广泛,在《灾害救助法实施令》第10条有着具体人员范围的规定,以达到有效的保障扶助人员的权利。

(3)设置灾害救助基金。《灾害救助法》规定,都道府县必须设立灾害救助基金,且对灾害救助基金有着最低限额的要求,以确保灾害救助的顺利进行。

(4)救助费用由政府承担。《灾害救助法》第23条规定“必要的救助费用(包括救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实施救助地的都道府县支付。”

2、灾害抚恤

灾害抚恤制度,该制度不同于灾害救助制度,其应当来说是对于灾害救助制度的良好补充和辅助作用。在日本的《关于拨付灾害抚恤金等的法律》和《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该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其针对的主体为“对参与灾害救助人员及家属”,主要是起到某种的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到灾害的救助工作中去。而对于那些为了救助他人生命财产而牺牲的救助人员,在经济上给予其家属发放抚恤金,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

3、灾害复兴

日本东北部海域3月11日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遭受东日本大地震之后的三个月后,日本国会参议院终于于6月20日通过了《复兴基本法案》,“法案规定将设立“复兴厅”等灾后重建专职政府机构,并由国家发行“复兴债”以确保灾后重建所需经费来源。法案规定,在内阁设立以首相为负责人、由全体内阁成员参加的“复兴对策本部”,在东北部灾区设立“复兴特区”,在土地、资金和税收等方面实施特殊政策。”[4][4]

4、灾害保险

日本本身并没有制定灾害保险法,但就地震而言,其从1956年开始推行地震保险。日本的地震保险体现了强烈的国家行政权干预色彩,1966年日本政府设立“日本地震再保险(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JER)条例”,有过多次的修改,在制定条例之后其也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

地震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巨大,单凭个人的力量显然不能负担,必须依靠其他途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就起到了很好的风险分散和转移作用。“日本地震保险是一种专门保险,用以补偿因地震、火山喷发以及由此引发的海啸等造成的损失。该险种由投保人自愿加入,以居住用的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日本家庭的地震保险通常作为火灾险的可选附加险来实施。日本《地震保险法》规定了,地震10日后发生的损失以及地震发生时财物被盗等不在被赔偿之列。保险费可以根据建筑物的建筑年限、抗震等级、是否属于抗震建筑物、是否经过抗震评估等情况,享受相应的折扣。”[5]根据《地震保险法》,日本政府每年需编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震灾赔偿之用。为了普及地震保险,确保灾民的稳定生活和生产,凡是参加JER的保险公司都同时和政府分担风险,通常再保险主要由国家提供。日本地震保险形成了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责任的风险分摊机制,具体关系如下:

投保者(购买保单)→保险公司

↓(购买地震再保险)

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

第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

第二部分:向其他财产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

第三部分:作为自己的承保份额保留

三、日本强烈的民众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日本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在地震灾害方面更是经常,日本十分重视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灾避灾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1923年9月1日日本发生了关东大地震,为纪念该地震日本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日”,还将8月30日到9月5日为“防灾训练周”。同时,将每年的1月17日定为“防灾志愿活动日”,1月15日至21日定为“防灾及防灾志愿活动周”。

日本政府和社会团体积极组织综合防灾演练,通过图片展览、媒体教育宣传、模拟体验等多种方式进行应急宣传普及活动。日本民众积极参加防灾训练,政府和相关社团引导其掌握正确的防灾避灾方法,以提高民众自救、互救能力。“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根据本地区有可能出现的灾害类型,编写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多国语言的应急宣传手册,免费向公众发放,普及防灾避灾常识。”[6]日本政府不断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灾害教育、防灾教育, 学校每个学期都要进行防灾演习。而且在中小学校设置专门的防灾抗灾救灾课程,采取了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包括教师授课、观看相关的影片、参观消防学校等等。

四、日本防震减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基本上涉及到了防震减灾事业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其对于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日本在长期的防震减灾实践中形成了丰富完善的防震减灾立法体系,涵盖了包括《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救助法》、《地震保险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对于调整防震减灾的各种法律关系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2)日本拥有科学严密的灾害应对体系,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中追求“预防为主”的价值理念,灾害救援机构协助体系中则很好的贯彻了“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相互协作”的救援特点。灾害应急组织管理则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应急组织管理体制,灾害保障救助体系则对于灾害救助、灾害保险和灾后复兴等各个方面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3)日本民众则在长期的灾害应对过程中形成的强烈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也起到了良好的减轻灾害损失的作用。

而我国对于这些方面还有待立法的完善,特别是应对灾害方面缺乏类似于《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基本法,难于从立体、全局的高度有效的应对并发的自然灾害。再则灾害救助、灾后重建和灾害保险等方面缺乏立法,难于有效保障受灾民众的权益,最后在灾害应对体系构建和民众灾害应对意识方面,都急需完善和加强。故笔者以为可以借鉴日本的防震减灾制度,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防震减灾制度。

(一)健全我国的防震减灾立法体系

1、加快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

(1)我国现有的防震减灾方面的立法

目前我国在防震减灾方面的灾害法律法规有:《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保险法》、《防洪法》、《消防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气象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森林放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等。

(2)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法律法规还是比较丰富的,而且在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单灾种法律(如《防震减灾法》等)多数覆盖面单一,呈现各自为营的局面。“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有某种联系或关系,联系是客观存在的。”[7]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发生比如地震灾害时往往可能产生其他的灾害和破坏,缺乏一部基本的立法在应对综合灾害时会处于被动的状态,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未来灾害的多元化以及开放性,立法必须先行。

(3)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

笔者以为综合、重大的灾害是一种全景式、立体的活动,必须集合全社会的资源,就必须有一部位阶更高、起到统领大局作用的基本法。我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应当着重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的公共机关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灾害重建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在防灾、抗灾、救灾的职责,虽然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应对自然灾害的一般性法律,明确了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的权责,但是该法不仅适用自然灾害,同时其还适用其他的突发事件如矿难事故、公共卫生等事件,不免有“包罗万象”之嫌。笔者以为,应对自然灾害应当针对其具体特点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手段,《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自然灾害的在该方面并不突出,因此,我国仍然有必要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基础上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并且在该法中要制定防灾计划、灾害应对策略、灾后重建及相关金融财政措施。最后,在《灾害对策基本法》的主导下,将来还应该制定专门针对洪水、台风、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等的法规或规章,形成一个统一、全面的应对灾害的法律制度。

2、制定《灾害救助法》和《灾害保险法》

(1)制定《灾害救助法》

日本于1947年制定的《灾害救助法》明确了各种类型的救助种类,设置灾害救助基金,形成了参与救助的人员扶助金保障机制。应该说比较好的调整了在应对自然灾害以及后续因重建引起的社会关系。由于《灾害救助法》对于灾害救助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才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关于救助范围、救助金额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而影响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投身灾害救助的积极性。不可否认我国各种应急预案在特殊环境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国务院于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是开展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总纲。然而,目前我国在调整灾害救助关系方面缺乏法律的规范,可能会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A、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救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职权滥用的情况,领导的权力任意性过大。地方财政在灾害救助方面的投入基本上是视情况而定,出现紧急情况,地方的投入就多,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就少投入,甚至就不投入。

B、灾民的救助和安置、补偿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受害的民众和参与救助的人员、社团等权利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权利受侵害,而出现诉济无门的尴尬局面。

C、灾害救助物资的分配、管理缺乏立法的指引,可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背离了中央救助的初衷。

此外,多数发达国家,尤其是灾害多发国家,对灾害救助都有了比较详尽的规范,部分国家还专门为灾害救助立法;但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法规。所以,笔者以为国家应尽快起草自然灾害救助法,明确灾害救助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规范灾后人员救助和违纪行为处理。可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救助法》,起到调整灾害救助过程中各种关系的作用。

(2)制定《灾害保险法》

我国对于灾害保险制度的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险种少、投保要求苛刻,“如现行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保险责任标准便是:只有雪压达到特定要求导致建筑物倒塌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5][8]。此外,中国并没有制定《灾害保险法》,立法的缺乏导致的是现实中由于自然灾害的侵害导致人们群众人身、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不能通过保险制度来获得理赔,转移风险和弱化受灾的损失,而引发后续的灾后重建中缺乏资金的尴尬局面。

笔者以为可以在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同时结合自身的情况制定《灾害保险法》。中国的灾害保险应当是政府主导,同时还要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国家必须在资金给予支持,同时通过税收上的优惠等手段让经营的保险公司有薄利可图。由于灾害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被保险人存在博弈心理,还可能存在投保率不会很高等诸多情况,更急需《灾害保险法》来对此作具体的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防震减灾应对体系

1、建立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中央设立防灾会议制定全国性的防震减灾的计划,地方设立地方性的防灾会议负责制定各自区域的防灾计划。针对灾害频发区域(如地震、泥石流多发区域)还应当制定跨行政区划的特定地区的防灾计划,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案先行”的价值理念,建立以防灾会议为依托制定防灾计划的预案体系,以达到有效的事先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

2、保障灾后重建

在面对自然灾害的侵袭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面临的重大的难题之一,便是灾后的重建工作。为了解决受灾民众的生产、生活复兴问题,笔者以为中央应当尽快建立《灾后重建法》,中央设立专门的职权机构,明确其在灾后重建中的权力和职责,起到协调统一的作用;同时在受灾的特定区域应当有相配备的灾害重建管理部门与之相呼应。在灾后重建的处理上,除了通过灾害保险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功能之外,还可以借鉴日本发行“复兴债”,以达到筹集灾后重建所需的经费。最后,中央应当积极支持受灾区域的重建,应当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例如在重建中财政资金的资助、税收的优惠等方面。

3、完善灾害应急组织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应对灾害方面基本呈现“分散性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这种机制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有效发挥各部门的专业性,达到迅速、专业的灾害应对工作。劣势在于其难免给人存在一种“各自为政”的现象,而中央政府又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给予它们有效的协调、调配和指挥,在信息的收集、处理、分享等方面可能导致混乱局面的出现。

自然灾害存在并发性、多元化等特点,而这种“分散性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在处理并发、多元的自然灾害时,就可能产生应接不暇的尴尬境地。从这一点来说,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关于应急组织体系的相关经验,在中央层面建立专门应对自然灾害的部委(如灾害对策委员会),形成一个常设、权威、基础的灾害应急组织管理指挥体系,避免在应对灾害过程中存在的观念错误、技术错误、贻误时机等现象的发生。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灾害应对中枢管理组织,其对于加强各部门的科学应对灾害,和提高灾害应对综合性的自然灾害协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灾害抚恤体系

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在灾害救助过程中,很多人了为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甚至付出了自身的宝贵生命。对于受害救助人员的家属,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抚恤和安慰。笔者以为,日本的灾害抚恤制度对于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关于拨付灾害抚恤金等法律),明确对于对参与灾害救助人员及家属享有国家给予的抚恤金,一方面达到在经济层面给予救助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最后还可以起到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三)加强防、抗、救灾的意识教育

日本是一个灾害频繁的国家,在长期的灾害中形成了强烈的民众灾害防范、灾害应对以及抗击灾害意识,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当然,我国近几年也经历过汶川地震、舟曲地震,也形成了诸多丰富的经验(如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6]),民众在防灾等方面的意识也有所加强。笔者以为还可以从如下方面加强:

1、政府和社会团体应当积极组织民众参与防灾演练,国家应当加大投入对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教育、宣传,可以借鉴日本通过图片展览、媒体教育宣传、模拟体验等多种方式进行应急宣传普及活动,对于偏远地区也应当相应组织志愿者进行宣传、教育。

2、学校也应当开设相关的自我防护教育,进行相应的知识竞赛等方式以达到教育的目的。针对在一些灾害频发地区的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灾害防护课程,也可以纳入最后的学期考核当中。

希望通过政府、社会团体、民众的共同努力,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加强对民众的防灾、抗灾、救灾教育工作,强化民众在应对灾害方面的意识。

参考文献:

[1]莫纪宏、林青译:《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载中国法学网

[2]赵燕、李季梅:《一些国家的应急管理的做法》,《当代世界》2008年第6期。

[3]莫纪宏:《日本大地震与日本防震减灾法律制度》,载中国法学网。

[4]日本参议院通过《复兴基本法案》,来源新华网。

[5]胡睿:《日本的抗震救灾之法——5.12汶川大地震所引发的冷思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6月第23卷第2期。

[6]顾桂兰:《日本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六大特点》,《安全与健康》2010年第2期。

[7]张应抗、周又红、包松、刘淑光:《马克思主义通论》第40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8]张贵峰:“雪灾损失,保险到底能陪多少?”,来源人民网。

Japans legal system of earthquake and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the Inspiration

ZHENG Rongshan

(Law School of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Abstract:Japan is a country with frequently natural disasters. In response to the earthquakes and other natural disasters, Japan has formed a perfect legislation system of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which is dominated by the “Disaster Countermeasures Basic Law” and covers a series of special legislation of single disaster and a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legislation system. The author introduces Japans legal system of earthquake and disaster mitig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 in this article, hoping that it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 improvement of our earthquake disaster mitigation system.

Key words: Earthquake Disaster Mitigation; Legislation; Inspiration

作者简介:郑荣山(1988-),男,福州大学法学院 2010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法学硕士。

[1]日本在发生“3·11”大地震之后三个月,日本国会参议院终于于2011年6月20日通过了《复兴基本法案》

[2]本文有关《灾害对策基本法》的法律条文均引自莫纪宏、林青译:《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载中国法学网(2011年6月29日21时最新访问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6075)。

[3]本文有关《灾害救助法》的法律条文均引自莫纪宏:《日本大地震与日本防震减灾法律制度》,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955 2011年6月29日22时最新访问)。

[4]日本参议院通过《复兴基本法案》(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6/20/c_121560077.htm来源:新华网2011年06月20日20时最新访问)

[5]张贵峰:“雪灾损失,保险到底能陪多少?”(http://opinion.people.com.cn/GB/6859919.html来源:人民网2011年6月29日20时最新访问。)

[6]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的设立对于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推广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