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原则与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之我见
张树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顾海蓉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摘要: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充分实施国际合作,对加快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充分实施国际合作,加快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为此应注意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能;加强相关宣传,培育法律文化;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关键词: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国际合作
一、 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概述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及其意义
廊道,是指具有线性或带形景观的生态系统空间类型和基本空间元素,其最基本的空间特征是长宽比。有学者根据廊道的宽度和内部特征,将廊道分为线廊、带廊、河谷廊3种。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rridor Initiative简称BCI),是在保护区之间建立通道,以便让野生物种迁移和传播,同时改善生态服务功能。
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对GMS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1.为物种迁徙和繁育保持栖息地。生境丧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样性降低的主要原因之一,生物多样性不仅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生物资源,而且生物改造环境的作用,赋予生物多样性巨大的环境价值,它所产生的实际效益要比它的直接经济价值大得多。生态走廊正是为了维护大面积连续的生境的保护,避免环境变成很多总面积较小的生境孤岛及生境破碎化引起的边缘效应,防止斑块之间被与过去不同的背景基质所隔离,保护物种迁徙和繁育所必需的基本栖息地和通道,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健康发展。
2.通过对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以促进GMS地区的福利。贫困地区往往均伴有资源匮乏、生态脆弱等特点,GMS地区的贫困有很多是由于环境极其恶劣,致使当地没有或几乎没有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环境要素,最终资源匮乏、生态脆弱也成为了该区导致贫困的主要因素。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必须考虑建立在促进本地福利的基础上,使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相互促进,才能真正使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顺利实施。
(二)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BCI)建设概述
大湄公河次区域由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等五个主权国家和中国云南、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同组成,总面积约23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2.46亿人。该区域气候类型多样,有寒带、温带、热带、亚热带等,包含着多种地理特征,如雪山、冰川、丘陵、冲积平原、草甸等,并孕育了许多珍稀动植物,包括濒危灭绝的动植物品种,典型的如亚洲象、老虎、红豆杉等。2005年7月,会议主题为“加强伙伴关系实现共同繁荣”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在云南昆明举行,温家宝总理在会议开幕式上发表了讲话,会议通过了《昆明宣言》,批准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的合作倡议。
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计划,最早由中国政府提出,并立即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响应和亚行的支持。项目的第一阶段,即2005-2008年根据生物物种的重要程度和脆弱程度在六个湄公河国家选择了9个重点区域,在选定区域的试点区建立保护走廊,恢复和维持现有国家公园和野生生物避难所之间的联系;在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估之后,各方将就第二阶段(2009-2011年)的工作进行规划,并将在第二阶段扩大建设规划,在重点地区建立更多的走廊;第三阶段(2012-2014年)的重点,将是巩固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的收益。除恢复栖息地之间的联系外,保护走廊计划的其他重点还包括:减少走廊内和周边社区的贫困人口;制定适宜的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让当地社区、行政机关、民间团体参与到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中来,该计划还将协助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内的各项保护活动取得长期资金保障。
二、 国际合作原则对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的重要性
(一)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它主要是在20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在联合国作为基本文件的《联合国宪章》中,明确将国际合作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这从根本上指出了在现代社会应对生态环境危机中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在面对全球性环境与资源问题时,主权国家往往是力不从心的。毕竟国家主权是有限制的,一个国家不可能去他国实施自己的政策,这样国际合作也就应运而生了。
(二)国际合作原则对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的重要性
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国际合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没有各国的合作,任何国际环境保护的目标都不可能实现。由于作为国际环境组成要素的大气、水域的可流动性,在一国国内形成的环境污染往往会扩散到周边国家,并形成区域性、全球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国政府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迫切需要开展国际合作,通过集体行动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环境。国际合作要求各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有关各方密切合作,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生物安全国际法所确立的生物安全保护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在面对生物安全跨国保护的客观需要时,各国在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上可能要做出些许让步,以各种形式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密切合作,最大限度地确保生物安全,防止生物危害的出现。从1992年开始到现在,GMS区域内的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单独的在本国范围内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各国紧密合作,以便共同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此,GMS区域内各国政府非常重视该区域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三、充分实施国际合作,加快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
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发展战略不仅仅是保护,而且包括要解决管理、立法等方面的问题,非常强调国家间的多边合作。按照《次区域发展未来十年战略框架》的展望,GMS地区最终是要建立一个高度一体化、繁荣的湄公河次区域,即一个没有贫困,致力于保护环境的地区。从次区域范围来看,所拥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作为环境公共产品,不具备明晰的产权界定,各国都会根据局部效用最大化原则来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的破坏,而且大湄公河流域国家和地区是全球生物多样性重要而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在此区域内有着全球最为重要的一些自然森林和生物物种,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全球生物多样性热点之一,包括亚洲象、苏门答腊犀牛、越南金丝猴等,仅我国云南省西双版纳现有高等植物5000多种,其中的341种为珍稀植物,被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物种有58个,占全国的15%。这里也是2000余种动物的家园,600种脊椎动物就栖息于此。可见,充分实施国际合作,对加快GMS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的建设至关重要。为充分实施国际合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能
由于GMS各成员国的法律文化及法律框架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应该注意尊重各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和环境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尊重各成员国选择适合国情的环保水平,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内立法。此外,还应该从整个次区域对生物多样性进行法律保护的高度,对各成员国现有的所有法律法规加以规划和协调。目前这些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局限在改善单个国家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对整个GMS地区的生态保护所起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只有在整个次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内部,通过《次区域发展未来十年战略框架》附属协定的制定,使各成员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协调,才能够最终建立GMS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另外,应当在《GMS环境合作协定》或者《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协定》下建立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机构,即GMS环境合作委员会或者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委员会,其具体职能是作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地区生计、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系统的恢复、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可持续融资等活动中的矛盾。该委员会通过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的紧密联系,以及专家顾问、学术界人士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大湄公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开展。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培育法律文化
长期以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们大多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落到实处,归根结底还是要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环保意识是比较薄弱的。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试点区的许多社区,如今还是采取刀耕火种、靠山吃山的原始生产生活方式。一国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对其他国家也会产生连带影响。因而,需要在整个次区域的民众间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共识,进行广泛的合作,维护次区域共同的生态环境。
在GMS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中,应在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成员国一般文化之间保持联系,使法律文化植根于一般文化,法律制度建立于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价值的良性发展,才能整合GMS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以及一般文化之间的冲突。其实,GMS各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不乏环境保护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对于这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传统价值观,我们可以通过扩充其内容的办法,使之符合现代的环境保护观念,以适应今天GMS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需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GMS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文化。
(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环境保护是一项公众参与的事业。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宣称:“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和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为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上的基石。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中,可考虑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运用,设立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联合公众咨询委员会,使其成为直接促进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机构,每年就各种生物多样性保护论题开展公众咨询。同时,将其建成向成员国各部门与地区开放的机构。
另外,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建设,会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当地社区的利益,保护地工作人员和政府的管理目标之间的利益冲突。应以制度明确保护地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建立起保证相关机构,对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间组织的特殊地位,使其可以完全以环境利益为重,从不同于政府组织的角度来推动环境保护,并通过一系列活动来唤醒人们的环境意识,从而促进法律理念的创新。但值得注意的是,GMS区域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的密切合作,这样的公众参与才是有实质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王灿发、于文轩.生物安全国际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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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勋.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合作原则. 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2001年5月
Thinking of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with the GMS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rridor
ZHANG Shuxing (Law School,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GU Hairong (Oxbridge College,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ogy)
Abstrac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the modern state of mutual interdependence and common development of the fundamental expression. Full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accelerate the GMS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rridor-building. In my opinion, should fully implement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ccelerate the GMS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rridor construction. This should be noted that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functions of the body; strengthening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training of legal culture; to encourage acti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Key words: GMS;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Corrid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作者简介:
张树兴(1965-),男,教授,硕士生导师,工作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中心,主要研究方向: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资源安全与可持续性利用法律问题研究;
顾海蓉(1985-),女,助教,工作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系。